李金福與張喜寧、遵化市原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281民初2878號
判決日期:2020-11-05
法院:遵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福與被告張喜寧、遵化市原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金福的委托代理人龔雙生、被告張喜寧(亦為遵化市原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米海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50215.65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30日16時30分許,張喜寧駕駛冀B×××××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遵化市北三環西路與華明北路交叉口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李金福駕駛的冀B×××××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車輛損壞。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喜寧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金福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已開支大額醫療費,遵醫囑還需進行取內定物后行交叉韌帶重建手術。各被告未曾為原告墊付任何費用,因急需二期治療費用,故原告就現有損失先行起訴:醫療費42590.65元、護理費4545元(其中第一次住院22天護工護理費3960元,第二次住院五天,參照居民服務業標準主張5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27天,40元/天)、摩托車損失2000元,合計50215.65元。基于事故中原告處于正常行駛,未曾侵犯他人路權,其僅因摩托車未曾檢驗即被認定為次要責任,但未經檢驗的摩托車與事故的發生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判令被告對原告的合法損失給予全部賠償。
被告張喜寧、遵化市原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辯稱:張喜寧對事故認定書及事故經過無異議,冀B×××××車輛登記所有人及實際所有人均為遵化市原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張喜寧是該公司員工,對原告主張的損失無異議。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辯稱:在冀B×××××小型轎車行駛證及駕駛員張喜寧駕駛證雙證合法有效前提下,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同意在當地醫保規定范圍內賠付,商業險賠償比例不超過70%。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冀B×××××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遵化市原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8日13時起至2020年3月8日24時止。2019年12月30日16時30分許,張喜寧駕駛冀B×××××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遵化市北三環西路與華明北路交叉口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李金福駕駛的冀B×××××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車輛損壞。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喜寧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金福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本院歸納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為:原告的具體損失。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醫療費42590.65元。提交醫療費票據28張、門診病歷復印件一份、住院病歷復印件二份、出院證復印件一份、診斷證明復印件一份、用藥明細二份。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辯及質證意見:醫療費數額請法院核對,對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醫療費被告同意在當地醫保規定范圍內賠付,超出交強險損失,被告的賠償比例不超過70%。
被告張喜寧、遵化市原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答辯及質證意見:無異議。
本院認定:醫療費42474.65元、復印費116元。理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就其主張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對醫療費予以支持42474.65元。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中包含復印費116元,本院對該金額調整至復印費中并予以支持。
2、護理費4545元(其中第一次住院治療22天開支護理費3960元、第二次住院五天,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標準主張585元)。提交:遵化中勝星寧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服務協議一份、在職證明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張、姓名為竇建榮的證書復印件一張、護理費發票一張。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辯及質證意見:護理費同意按居民服務業標準賠償。
被告張喜寧、遵化市原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答辯及質證意見:無異議。
本院認定:護理費4537元,護理費是原告住院期間產生的必要費用,原告第一次住院22天,向本院提交了護理費發票及護理的相關證據,且費用符合當地護工收費實際情況,本院對原告主張的3960元護理費予以支持。原告第二次住院5天,本院依照河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行業平均工資標準42115元/年,按原告住院天數計算5天,計577元。
3、住院伙食補助1080元(27天,40元/天)。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辯及質證意見:無異議。
被告張喜寧、遵化市原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答辯及質證意見:無異議。
本院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理由:原、被告均無異議,且符合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本院予以支持。
4、摩托車2000元,無證據,請法院酌定。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辯及質證意見:無證據不認可。
被告張喜寧、遵化市原野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答辯及質證意見:沒有意見。
本院認定:摩托車損失不予支持。理由:未提交證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金福賠償金38106.46元。
二、駁回原告李金福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5元減半收取527.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力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馬姍姍
判決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