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正位與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荊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巴東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2823民初1693號
判決日期:2020-11-05
法院: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余正位與被告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瀚泰公司)、恩施荊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巴東縣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驍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正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聯祚,被告瀚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在軍、蘇建華,被告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建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余正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上下車費及運輸費61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28日,瀚泰公司中標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3組至8組通組公路工程。同日,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與瀚泰公司簽訂《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稱五龍溪村3組至8組通組水泥路工程,工程地點五龍溪村。該合同書尾部加蓋瀚泰公司、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公章。2017年3月29日,瀚泰公司、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與王堂美(男,漢族,1953年3月7日出生,身份號碼)簽訂《法人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載明:“我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承接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通暢工程,現委托王堂美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根據工程承包合同、負責工程施工及其質量、安全、資料、資金結算相關事宜,委托期限工程開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驗收。”該授權書尾部加蓋“瀚泰公司”、“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處有“王堂美”字樣和身份證號碼處有“”字樣。自2017年7月下旬起,王堂美雇請陳新義、鐘才如、王家鐘、劉昌義、柳昊、楊伍清、熊明富、何永安及原告從事水泥上下車和水泥運輸,并在官店鎮水泥經銷商符冬英處賒購水泥。2017年9月27日,經結算共欠上述人員運輸水泥費用、上下車人工費和水泥款合計人民幣150615元,王堂美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2018年2月7日付清。2018年2月7日,王堂美沒有如期還款,原告找到金果坪鄉人民政府,經調解,瀚泰公司在2018年2月下旬給水泥經銷商付款89615元,至今尚欠人工工資和運輸費61000元沒有支付。經查詢,王堂美于2020年4月10日因病死亡,注銷戶口。
原告認為,王堂美根據二被告授權,負責組織工程施工,與原告訂立承攬(運輸)合同,原告已履行合同義務,并辦理結算手續,二被告應當支付合同對價。為維護原告合同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予支持。
被告瀚泰公司辯稱,1、被告瀚泰公司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責任,而應由王堂美作為實際施工人承擔民事責任,鑒于王堂美已死亡,故本案責任應由其財產繼承人在其繼承的財產范圍承擔本案民事責任;2、原告方提交的欠條上無具體的工程項目名稱,瀚泰公司對此不知情,該條據是否屬實,我公司無法明確,請法庭及原告方給予理解。同時要說明的是,此類案件依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實踐中均裁判為實際施工人也就是轉承包人、分包人、掛靠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3、關于主體,特別向法庭說明的是被告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沒有參與任何施工合同的簽訂,也無任何施工行為,與案涉項目并無關聯,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作為本案被告不適格,該公司也無須參與本案訴訟。
被告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辯稱,本案與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答辯意見與瀚泰公司的意見一致。
原告余正位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3組至8組通組工程中標通知書復印件1份;2017年3月20日瀚泰公司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復印件各1份;瀚泰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2017年3月28日《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1份;2017年3月29日《法人授權委托書》復印件1份;王堂美死亡注銷證明復印件1份;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復印件、五龍溪通暢公路工人上下車費及運費復印件、情況說明復印件、借條原件、瀚泰公司五龍溪通暢工程欠薪欠賬明細表復印件各1份、轉賬記錄打印件1份2頁。原告余正位同時申請證人田某出庭作證。
被告瀚泰公司圍繞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自然村通暢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工程合作合同》復印件、王堂美承諾書復印件各1份;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工程開支明細復印件1套、情況說明原件1份。
被告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依職權調取了黃克勇與王堂美、瀚泰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庭審筆錄,在王堂美之子王剛處提取了《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各方當事人互持異議的證據,本院結合其訴辯意見、庭審陳述及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后對案件事實作出如下認定:
瀚泰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2日,其經營范圍為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施工勞務總承包、隧道工程專業承包、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公路路基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公路安全設施分項)、公路養護工程專業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環保工程專業承包、園林綠化工程專業承包、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建材、砂石料銷售(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營業期限長期,法定代表人周美華。2016年10月21日,瀚泰公司取得建筑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1年2月4日,資質類別及種類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
2017年3月20日,瀚泰公司出具單位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單位介紹信附有周美華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附有周美華、王永敏身份證復印件。單位介紹信載明周美華為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授權王永敏為瀚泰公司代理人,以瀚泰公司的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5至8組通暢工程施工報名登記、遴選申請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瀚泰公司承擔。2017年3月28日,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給瀚泰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由瀚泰公司中標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3至8組通組工程。同日,瀚泰公司(乙方)與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甲方)簽訂《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承包合同》,由瀚泰公司承建五龍溪村3至8組通組水泥路公路工程。《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承包合同》乙方處加蓋有瀚泰公司及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印章,法人代表處加蓋有周美華印章。2017年3月29日,瀚泰公司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授權委托書》載明:“我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承接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通暢工程,現委托王堂美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根據工程承包合同,負責工程施工及其質量、安全、資料、資金結算相關事宜,委托期限工程開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驗收。”瀚泰公司、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在《法人授權委托書》中投標人處加蓋公章。
瀚泰公司與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簽訂《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承包合同》后,王堂美接受委托負責組織修建了五龍溪村3至8組通組水泥路公路工程。根據瀚泰公司授權,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打入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賬戶。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由王堂美出具領條或借條領取了部分工程款,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根據王堂美提供的工資表給部分工人支付了工資。案涉工程施工期間,原告余正位在水泥經銷商處購買水泥后供給案涉工程。2017年9月26日,王堂美給余正位出具借條1份,借條載明:“今借到余正位(身份證號)現金150615.00元整,(大寫壹拾伍萬零陸佰壹拾伍元整)還款日期2018年2月7號(用途購買水泥、運費、上下車費)工程地點:五龍溪通暢工程此據借款人:王堂美(身份證號)2017年9月26日”。2018年2月13日,被告瀚泰公司根據王堂美提供的工資表給余正位支付89615元,下欠61000元沒有支付,余正位等人向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反映,巴東縣金果坪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對余正位的運輸費欠款進行了登記確認。2020年7月14日,余正位訴至本院,請求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另查明,王堂美于2020年4月10日因病死亡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正位合同價款610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余正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6元,減半收取663元,由被告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恩施開發區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可在本判決確定之義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宋驍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覃嬌艷
判決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