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廣幫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73行初5408號
判決日期:2020-11-05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第33251641號“廣邦”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整體外觀具有明顯差異;二、訴爭商標來源于原告的企業字號,并未與其他人權利產生沖突;三、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于不同地區,相關公眾不易混淆誤認;四、訴爭商標為原告獨創,經過原告長期大量使用宣傳,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原告形成了獨特唯一的對應關系,足以區分服務來源。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35823429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日期:2019年1月9日。
3.標識:
4.指定使用服務(第37類,類似群3701;3702;3704;3705;3706):建筑施工監督;維修信息;鋪瀝青等。
二、引證商標33251641
1.申請人:廣東廣邦建設有限公司。
2.申請日期:2018年8月31日。
3.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5月20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服務(第37類、類似群3701;3702;3704;3706):建筑咨詢;建筑設備出租;工廠建造等。
三、其他事實
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對被訴決定做出的程序與被訴決定中關于服務類似方面的認定不持異議。原告向法院提交工地施工現場照片、施工合同、原告獲獎情況等訴爭商標實際使用證據、被訴決定、訴爭商標信息檔案截圖、引證商標信息等證據以支持其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行政階段相關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東廣幫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山東廣幫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羅旭華
人民陪審員王立群
人民陪審員賈亞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媛媛
書記員林子斌
判決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