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夫與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中國石油吉林石化礦區服務事業部、吉化集團有限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7102民初187號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吉林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建夫與被告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節能公司)、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節能吉林分公司)、第三人中國石油吉林石化礦區服務事業部(以下簡稱礦區事業部)、吉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化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建夫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昊、被告中節能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景柏、第三人礦區事業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明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節能公司、第三人吉化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建夫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節能公司及中節能吉林分公司接收原告劉建夫繳納的2020年供熱費,并開通劉建夫租賃的坐落于吉林市新吉林小區房屋的供暖;2.判令被告中節能公司及中節能吉林分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1996年起至今,劉建夫一直租賃原由礦區事業部管理、吉化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新吉林小區房屋兩套。2012年起,礦區事業部在未與劉建夫協商且未提供任何物業服務的情況下要求劉建夫每年繳納物業費100元。2018年3月,礦區事業部與中節能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涉案房屋的供熱服務由中節能公司接管。中節能公司吉林分公司負責涉案房屋的供熱服務。但中節能公司吉林分公司聯合北京建工(吉林)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將供熱費與物業費、房屋租金進行綁定式收取,因劉建夫不同意繳納物業費,故中節能公司吉林分公司一直拒收劉建夫繳納的供熱費及房屋租金,劉建夫與中節能公司吉林分公司多次協商未果,中節能公司吉林分公司對劉建夫租賃的房屋停止供暖,嚴重影響劉建夫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故劉建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中節能公司辯稱,1.根據關于吉化集團公司物業和供熱業務移交及合作意向書約定,中節能公司與北京建工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聯合接管供熱和物業資產及業務。現中節能公司接管后與北京建工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合屬辦公,一站式收取供熱費、物業費,我公司收取供熱費具備相應資格,符合收費程序,不存在綁定收費一說。2.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按時繳納物業費是每個業主應當及時履行的法定義務。3.我公司一站式收取劉建夫供熱費、物業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綜上,請法院駁回劉建夫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礦區事業部述稱,1.我單位不是供熱部門,沒有收取供熱費的責任和義務。2.本案屬一事不再理,劉建夫在2019年11月已經就本案相同的訴訟請求在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已經作出(2019)吉0203民初1380號民事判決書。
被告中節能公司及第三人吉化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自1996年始至今,劉建夫承租坐落于吉林市新吉林小區的房屋,該房屋系吉化公司公產房。2017年5月26日,吉化公司與中節能公司、北京建工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吉化集團公司物業和供熱業務移交及合作意向書,約定中節能公司與北京建工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聯合接收吉化公司供熱和物業資產及業務,吉化公司將供熱資產移交給中節能公司。2018年3月28日,吉化公司與中節能公司簽訂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職工家屬區供熱業務分離移交協議,約定吉化公司將職工家屬區供熱服務業務和供熱一次管網、換熱站相關設施設備資產全部移交給中節能公司,中節能公司開展接收后職工家屬區的供熱服務。中節能吉林分公司負責對劉建夫承租的房屋提供供熱服務并收取供熱費。
另查明,2012年至今,劉建夫承租的兩套房屋系停熱狀態。劉建夫兩套房屋欠繳2018-2019年度及2019-2020年度供熱費基礎熱費共計866.38元,庭審中劉建夫表示對所欠基礎熱費拒不繳納。
以上事實有劉建夫提交的房屋租賃證、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職工家屬區供熱業務分離移交協議、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2019)吉0203民初1380號民事案件庭審筆錄,中節能公司提交的吉化集團公司物業和供熱業務移交及合作意向書、關于劉建夫供熱費的情況說明,第三人礦區事業部提交的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2019)吉0203民初1380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對于劉建夫提交的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職工家屬區物業管理分離移交協議及中節能公司提交的北京建工(吉林)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劉建夫房屋情況說明、物業費欠費情況說明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且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確認。對于劉建夫提交的2019年供熱費、物業費、房費交費通知,不能證明待證問題,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建夫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劉建夫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崔思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雪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