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烏蘇分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昌吉市明明鋼材經銷部、烏蘇市皖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民抗54號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訴人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烏蘇分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訴人昌吉市明明鋼材經銷部、烏蘇市皖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新23民終1232號民事判決,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申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以新檢民(行)復查〔2019〕65000000066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書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毛惠娟
審判員孫健
審判員愛麗美熱·艾海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宋寒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