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賴玉英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5民初1100號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匯億公司)與被告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圭果公司)、賴玉英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匯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小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圭果公司、賴玉英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匯億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匯億公司與圭果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201810191003的《響站協議》;2.判令圭果公司返還給匯億公司購買響站項目服務費用7000元,并支付上述資金根據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8年10月25日至被告還款之日止期間的利息損失(計算至起訴之日該損失為142.7元);3.判令賴玉英對圭果公司上述還款和賠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4.圭果公司、賴玉英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匯億公司與圭果公司簽訂一份合同編號為201810191003的《響站協議》,協議約定圭果公司向匯億公司提供刺猬響站產品使用及相關服務,響站使用及服務五年期限的價格為10000元。協議簽訂之后,匯億公司支付服務費用7000元,但圭果公司并沒有按照協議的約定提供產品及服務。匯億公司多次要求圭果公司履約,但圭果公司拒接匯億公司電話,到圭果公司的經營場所也無法取得聯系。圭果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該協議應予以解除,圭果公司應返還匯億公司已付的項目服務費用并賠償利息損失。圭果公司系賴玉英個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圭果公司將賴玉英的個人賬戶作為其收款賬戶,公司財務與股東財務混同,公司股東存在濫用股東的有限責任,賴玉英應當對圭果公司返還匯億公司款項及賠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圭果公司、賴玉英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匯億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圭果公司、賴玉英未到庭也未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圭果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企業信息、身份證、《響站協議》、建設銀行轉賬回單、《告知函》、EMS查詢及回執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情況、匯億公司履行協議情況、匯億公司通知圭果公司應當履行協議的情況等相關事實,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根據匯億公司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匯億公司與圭果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就圭果公司向匯億公司提供刺猬響站產品使用事宜簽訂合同編號為201810191003號的《響站協議》一份。合同約定匯億公司選定的型號產品為“響站”,起止時間為“2018.10.24-2023.10.23”,合計10000,備注“購買響站,包含域名一個,網站包含PC、手機、PAD,優惠價5年10000元”;協議所涉及產品項由匯億公司2018年10月24日前向圭果公司支付;圭果公司在收到匯億公司支付的本協議金后,依據本協議第一條所列協議項目為匯億公司提供約定的產品及同時開通產品;除非本協議另有書面約定,若匯億公司未按約定及時付款,除需付清協議全額款項外,且每延遲一日需要圭果公司支付0.5%的滯納金。協議還約定了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等其他事項。
匯億公司通過股東許榮枝卡號為62×××34的銀行賬戶于2018年10月27日、10月30日分別向賴玉英卡號為62×××95的銀行賬戶匯款5000元、2000元,并備注了網站費用。
匯億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圭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賴玉英郵寄函件一份(EMS單號為1075343633531,收件人為賴玉英,地址為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君逸大廈G層,聯系方式為138××××8500,該聯系方式及地址均與《響站協議》中乙方信息一致),該函件顯示于2019年3月3日簽收。匯億公司在函件中稱其已經按照《響站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并認為圭果公司未履行交付服務項目的義務并采用關門形式,未理睬匯億公司,已經構成違約,造成匯億公司嚴重損失,要求圭果公司如有意見,3個工作日內應當回復。
圭果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8日,類型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唯一股東為賴玉英
判決結果
一、解除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201810191003的《響站協議》;
二、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退還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購買響站項目服務費用7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上述款項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賴玉英對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福建省匯億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賴玉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金順
審判員張國民
審判員董麗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黃熠
書記員李鈺涵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