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敬德、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對下級法院執行異議裁定的復議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6執復105號
判決日期:2020-11-03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蘇敬德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海區法院)作出的(2020)粵0605執異79號執行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復議申請人蘇敬德向南海區法院提出異議,請求請求確認尚未執行標的額為197315.12元。
該院查明,2019年4月18日,該院作出(2019)粵0605民初556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六建工程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敬德歸還借款本金29250元及截至2019年1月8日的利息190202.89元,并應以2925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計付利息給原告,息隨本請;二、駁回原告蘇敬德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蘇敬德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經審理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粵06民終6477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民事判決于2019年9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28日,該院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蘇敬德與被執行人六建工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9)粵0605執28999號。在執行過程中,該院于2020年2月11日發出退款通知書,向蘇敬德退轉執行款227839.89元,其中包括本金29250元、判決確定利息190202.89元、從2019年1月9日起計至2020年2月10日利息7635元、從2019年9月16日起計至2020年2月10日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利率計算遲延履行利息752元。蘇敬德對前述金額有異議,提出本案執行異議。
該院認為,蘇敬德對該院退轉的執行金額有異議,主張應自本案借款之日屆滿一年即1996年3月27日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的審查重點在于確定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對此,該院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依據上述規定,本案遲延履行期間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及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其中,一般債務利息即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應以本金29250元從2019年1月9日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即該一般債務利息自2019年1月9日開始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應以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從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的利息,本案判決確定的付款日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2019)粵06民終6477號民事判決于2019年9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故判決確定的付款日最晚為2019年9月15日,即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開始計算。該院依據上述規定計算本案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無不當。蘇敬德主張從借款之日屆滿一年即1996年3月27日起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請求確認以此計算的執行金額,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蘇敬德的異議。
復議申請人蘇敬德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南海區法院作出的(2020)粵0605執異79號執行裁定書,確認其申請執行標的。事實與理由:一、蘇敬德依照判決和有關法律規定提出申請。南海區法院未按申請執行標的向被執行人執行全部款項,在申請期間內尚欠標的197315.12元及未計至還清本息之日的其余利息。南海區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代劃執行到位部分款項,蘇敬德發現案件尚未執行完畢,故于2020年2月17日向該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蘇敬德提出執行異議未超過法定規定的期限,但被執行人在答辯狀述稱“即答辯人在2020年2月20日已就生效文書確定內容全部執行完畢,該執行案件已結案”,沒有事實依據,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屬于虛假陳述。蘇敬德于2019年10月28日申請執行,同日已收到受理書,被執行人在收到明確申請執行標的時未及時提出異議,應失去抗辯權利。
二、蘇敬德提出執行異議,有法律依據。南海區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作出裁定。如果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就不會存在1996年3月27日依照法律規定到期應得的利息成為“遲延”的履行時效。據此,這就是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案如果能按照法律規定,以屆滿支付利息的期限計算,到期利息應當歸入本金計算。那么,剩余利息必然是一年之內的。利息就是金錢,本金都是金錢,存放在一起,重新續存,自然以本金計算,這就是銀行存款的規定。法院判決應當按照法律為依據,法律規定的就是法院的判決宗旨。蘇敬德依照判決和有關法律規定為依據,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
綜上,蘇敬德已按判決和有關法律規定,提出明確申請執行標的,完全依照判決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據,請求法院依法支持蘇敬德的請求。
被執行人六建工程公司答辯稱,一、案外人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2月10日代六建工程公司支付了執行案全部應付款項,即六建工程公司已按法院送達的相關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包括生效文書所確認的全部義務、承擔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執行費。二、針對蘇敬德對本案確定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有異議,被執行人認為一般債務利息以法院判決為準,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應以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從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的利息,法院認定本案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從2019年9月16日開始計算是正確無誤的,兩被執行人主張從借款之日屆滿一年起計算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兩被執行人已按法院要求履行全部付款義務,蘇敬德提出的復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復議申請人蘇敬德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均為復印件):1.訴訟材料接收憑證(2019年10月28日出具),用于證明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內對申請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喪失抗辯權利;2.(2019)粵0605民初556號案庭審筆錄,用于證明蘇敬德借款為了獲取高息回報;3.(2019)粵0605民初556號基準利率計息對比表,證明存款利率高于24%;4.平安銀行個人賬戶交易明細清單,證明銀行存款的到期利息可作為計算本金的基數;5.(2019)粵0605民初556號案庭審陳述及利息計算表,證明按照法律規定提出變更。
經質證,被執行人六建工程公司、六建集團公司證據2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與爭議焦點無關。
經審查,蘇敬德提交的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5均為案件審理、執行的案卷材料,不屬于新證據范疇,而且,該證據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故本院不予審查。證據4為復印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對,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亦不確認。
被執行人六建工程公司在復議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南海區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復議申請人蘇敬德的復議請求,維持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20)粵0605執異79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黎健毅
審判員陳秀武
審判員冼富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瑤
書記員梁佩玲
判決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