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洪孚實業有限公司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執異137號
判決日期:2020-11-03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2018)滬01民初903號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車公司)與上海洪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孚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北車公司申請追加第三人戴錦霄、張量、徐吉為本案的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車公司申請追加戴錦霄、張量、徐吉為被執行人的主要事實和理由:1.戴錦霄、張量、徐吉在履行第一期出資義務共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000萬元時,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2.戴錦霄、張量、徐吉在履行第二期出資義務共4000萬元時,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申請追加戴錦霄、張量、徐吉為被執行人,對洪孚公司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人戴錦霄答辯稱,1.其僅是洪孚公司的名義股東,其持有的洪孚公司30%股權實際股東為張量,雙方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2.2016年5月17日其投入洪孚公司用于驗資的投資款1200萬元,資金來源于張量;3.其不參與洪孚公司的管理和決策,對洪孚公司的財務狀況不知情。其不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三人張量答辯稱,1.其是洪孚公司的股東,實際持有洪孚公司100%股權,其自行登記持有洪孚公司65%的股權,分別委托戴錦霄、徐吉登記持有洪孚公司30%和5%股權,并簽訂有股權代持協議。戴錦霄和徐吉不參與洪孚公司的管理決策;2.其對洪孚公司的投資款來源于其自有資金,相關單位之間的資金往來系雙方的正常業務往來。其不存在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三人徐吉答辯稱,1.該案是否可以進入追加股東的程序,需要進一步核實公司的資產狀況;2.徐吉為代持股東,不存在抽逃出資行為,不應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經審查,(2018)滬01民初903號北車公司與洪孚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8)滬01民初903號民事判決:洪孚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北車公司應收賬款53528945.75元及利息等。
北車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2020)滬01執637號案予以執行。因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滬01執637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另查明,洪孚公司設立于2014年1月15日,注冊資本5000萬元,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2016年5月23日,上海從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確認截至2016年5月17日止,洪孚公司已收到第2期出資,各股東以貨幣出資4000萬元,洪孚公司新增實收資本4000萬元。公司股東本次出資連同第1期出資,累計實繳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
本案審查過程中,第三人張量提交其對洪孚公司投資款資金來源及流轉圖、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單位賬戶對賬單、銷售合同、提貨單、發票等,欲證明其對洪孚公司的出資來源于其自有資金,相關單位之間的轉賬款系業務往來款,其不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情況
判決結果
駁回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請求追加第三人戴錦霄、張量、徐吉為(2018)滬01民初903號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的申請。第三人、當事人對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合議庭
審判長阮國平
審判員唐建芳
審判員宋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馬姍姍
書記員龔詩怡
判決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