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魯工建筑安裝勞務有限公司、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民申162號
判決日期:2020-11-03
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山東魯工建筑安裝勞務有限公司(簡稱山東魯工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簡稱中鐵合肥分公司)、房廣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終8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魯工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判令: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二審判決,改判駁回中鐵合肥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費用由中鐵合肥分公司、房廣航承擔。事實與理由:1、勞務分包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約定2624萬元為合同暫定金額,不能以此作為結算依據。中鐵合肥分公司主張向案外人支付了涉案未完工程款435萬元,不能據此認定198萬余元必然是工程造價增高的損失金額。中鐵合肥分公司未提供案外人具體施工的工程量和單價金額,不能排除不高于市場價的可能性,無法推定未完工程一定給中鐵合肥分公司造成加了經濟損失。2、雖約定工期為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但中鐵合肥分公司的開工令直到2015年10月份才辦好,不能按照施工進度及時供應建筑材料,中鐵合肥分公司亦未認為山東魯工公司對工期順延有責任,且雙方在簽訂補充協議增加工程單價時未提到工期問題,故工期順延不構成違約。2017年農歷春節后,中鐵合肥分公司不讓山東魯工公司進場施工,并在2017年3月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勞務分包合同和委托支付協議,但直至2017年9月14日才與案外人簽訂施工合同,說明工期并不緊張,否則就應當在提起解除合同訴訟后就立即找第三方施工搶進度。且合同解除后另尋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不必然會產生工程價格增高、工期緊張等情況,造成經濟損失。3、中鐵合肥分公司單方制作的工資發放匯總表證實其并沒有按約定執行每月代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該統計表所載的發放對象并不完全是農民工,可能造成農民工并未實際領取到工資。合肥市濱湖新區建設領域農民工維權聯合辦公室向中鐵合肥分公司出具的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督辦函已明確中鐵合肥分公司自2015年開工以來,一直未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執行農民工工資專戶管理,造成農民工上訪投訴。4、中鐵合肥分公司提供的2017年1月14日的過程結算協議和分包勞務結算單及2017年1月24日對公賬戶付款申請書和承諾書、工資發放申請表、收款收據上的公章均不是山東魯工公司的公章,上面的房廣航和劉永震的簽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簽,山東魯工公司在審理期間要求司法鑒定,但未獲準許。山東魯工公司提供的菏澤市公安局的鑒定意見書能證實中鐵合肥分公司提供的13張收款收據上的公章不是山東魯工公司的公章,房廣航出庭時亦稱不是其本人簽名。山東魯工公司未向包河區稅務局申請代開發票,中鐵合肥分公司提供的銷售發票是虛假的,但原審法院對虛假發票并未要求中鐵公司給予合理解釋,也未在裁判文書中進行說明。中鐵合肥分公司提供的勞務分包合同、委托支付協議空白處簽名均偽造,不是房廣航和劉永震本人所簽。5、中鐵合肥分公司稱其按照委托支付協議約定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11813000元,但其僅提供了單方制作的工資發放匯總表,未提供銀行轉賬憑證和山東魯工公司提交的務工人員發放申請表,達不到證明標準。6、案涉工程僅是勞務分包,絕大部分是人工費、機具費、輔料費、稅金等,在合理控制成本、管理得當的情況下才能盈利,但盈利金額不可能達到80萬元,原審法院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錯誤認為山東魯工公司未在施工期間內完工,造成中鐵合肥分公司的工程造價增高、工期緊張等情況,酌定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明顯過高,違背了公平原則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魯工建筑安裝勞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程敏
審判員余乃榮
審判員廖永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吳輝
書記員孫慕瑤
判決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