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04民終2679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龍輝)因與被上訴人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科工)、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頂山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425-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山東龍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剛,被上訴人中煤科工、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龍輝上訴請求:1、撤銷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425-1號民事裁定書;2、判決中煤科工、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62000元或發回重審;3、訴訟費用由中煤科工、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中煤科工、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尚欠山東龍輝162000元貨款未付,且付款條件已經成就。山東龍輝與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簽訂《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項目設備買賣合同》(下簡稱:合同),由山東龍輝向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提供起重設備,總價款405000元。山東龍輝履行了合同義務,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在支付部分貨款后,仍有162000元貨款未支付。山東龍輝提供的設備已經由榆林市特種設備檢驗所檢驗合格,并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也即:山東龍輝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提供了質量合格的起重設備。經了解,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香水河礦業)早已使用山東龍輝提供的起重設備,而不是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提供證明中陳述的“尚未竣工驗收,未向平頂山分公司支付調試費用及工程質保金”。試問:倘若、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與香水河礦業一直不與山東龍輝進行聯合驗收、試運轉,那么山東龍輝就一直不能向其主張付款嗎。關鍵是:山東龍輝已按照約定提供了質量合格的貨物,其不調試、不投產,是其自身經營問題,不能據此阻止山東龍輝的付款請求。另外,案涉合同系由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提供,“設備安裝完畢、聯合試運轉、本工程經業主和總承包方書面驗收后、××提供安裝調試款收據后,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30%的安裝調試款”與“業主未能及時支付貨款的,××同意買受人可以相應順延遲支付貨款,并免除買受人的違約責任”的約定,讓一般社會人理解,只要業主、總承包方不一起調試、不書面驗收,供貨方即不能要求付款,理論上來講即使是一百年,只要沒有一起調試、書面驗收,即可以不付款,這顯然不符合公平、誠實信用的法律基本原則,所以,上述約定不能阻止山東龍輝的付款要求。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山東龍輝認為一審法院所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應依法撤銷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425-1號民事裁定書,改判中煤科工、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62000元或發回重審。
中煤科工、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辯稱,一、山東龍輝出具的榆林市特種設備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只能證明其提供的起重設備質量合格,并不能證明該設備在安裝到施工現場能夠正常使用,檢驗所提供的驗收報告與合同3、3.3條約定的驗收方式是兩個概念,山東龍輝將二者混為一談。二、關于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在雙方充分了解合同條款內容的情況下自愿簽訂的,之所以這樣約定付款條件,是基于建設工程領域按工程節點分段付款的實際情況所確定的,簽訂時雙方均同意認可該條款,并自愿受該條款的約束,不存在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現業主方提供有證據證明因業主方的原因導致貨款尾款未支付,而非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故意拖欠。三、之前業主方已付的款項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均已按合同約定支付給了山東龍輝,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也一直在積極協調業主方完成驗收手續,盡快支付尾款,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保障山東龍輝的利益。四、該工程是2017年簽訂的,按照工程總體規模,也需要三年的時間完工,現該工程已完工,正在辦理相關的驗收手續,未超出合理的施工期限逾期。綜上,請求駁回山東龍輝的上訴請求。
山東龍輝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中煤科工、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支付剩余貸款1620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以162000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中煤科工、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6日,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與山東龍輝簽訂《神木縣香水鶴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項目設備買賣合同》,約定主要內容為:“合同雙方: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買受人).山東龍輝(××).1、合同標的物及供貨范圍.本合同所訂設備將用于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項目。……2、合同價格.2.1××按本合同供應的17臺/套設備總價款為40.5萬元(大寫:肆拾萬伍仟元整)。2.2該合同總價款包括設備費,××應納的稅費、基數資料費(含郵遞費)、現場設備安裝及調試費、辦理特種設備的各項手續、使用培訓費、設備包裝費、始發地的設備裝車費、至交貨地點的設備運輸費等相關費用。3、付款方式和比例.3.3合同價款按下列方式支付:3.3.1本合同生效,且××提供設備預付款收據后,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預付款。3.3.2××將設備運到交貨地點,設備經招標人代表、業主代表和監理初驗合格,××將合同總價10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7%)、經買受人簽字的交貨清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到貨款收據提供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明無誤后,支付××合同總價的30%的到貨款。3.3.3設備安裝完畢、聯合試運轉、本工程經業主和總承包方書面驗收后、××提供安裝調試款收據后,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30%的安裝調試款;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分設備款。3.3.4在質保期滿、××提供質保金收據后,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10%的質保金。3.4業主未能及時支付貨款的,××同意買受人可以相應順延遲支付貨款,并免除買受人的違約責任。4、合同交貨期及包裝.4.1本合同設備交貨期:2017年9月15日前(××發貨前15天應用傳真方式通知買受人具體發貨實際核實現場情況后再進行發貨)。本合同交貨期為最后一件貨物交到項目現場的時間。……4.3本合同設備收貨單位、地址:陜西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6.1設備質保期為工程完工并由總承擔方和業主方共同書面驗收后,并核發工程完工書面確認書之日起往后12個月。”該合同尾部有買受人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簽章和××山東龍輝簽章。榆林市特種設備檢驗所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起重機械首次檢驗報告》,載明:“使用單位名稱: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設備品種為:電動單梁起重機.首次檢驗合格。”出具《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報告》,載明:“使用單位名稱: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設備品種為:通用橋式起重機.檢驗結論為合格。”2017年12月13日,山東龍輝向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405000元。
另查明,2020年5月28日,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載明:“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由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北京華宇”公司)負責承包建設,該工程中,起重設備由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供貨,該設備已安裝完成。我公司按照合同已支付設備預付款、到貨款,但因神木縣香水河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仍未竣工驗收,故我公司無法按照合同向北京華宇公司平頂山分公司支付調試費用及工程質保金。”雙方在庭審中確認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尚欠山東龍輝貨款16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山東龍輝與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簽訂的《神木縣香水鶴礦業有限公司選煤廠(EPC)總承包工程項目設備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合法有效。雙方合同中約定:“設備安裝完畢、聯合試運轉、本工程經業主和總承包方書面驗收后、××提供安裝調試款收據后,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30%的安裝調試款;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分設備款。3.3.4在質保期滿、××提供質保金收據后,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10%的質保金。”山東龍輝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達到了支付安裝調試款的條件,同時雙方約定“業主未能及時支付貨款的,××同意買受人可以相應順延遲支付貨款,并免除買受人的違約責任。”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提供的證明,能夠證明該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驗收,使用單位未向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支付調試費用及工程質保金,故依照約定中煤科工平頂山分公司可以順延遲支付貨款。故依據合同約定尚未達到支付下余貨款的條件,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山東龍輝的起訴,待達到支付下余貨款的條件時,山東龍輝可另行起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425-1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盛華平
審判員石天旭
審判員朱海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崔瑤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