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與魏真永、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727民初2213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勇與被告魏真永、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7日公開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真永、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二被告償還借款1600000元本金及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5月5日,5月20日,被告以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生產急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兩筆分別為500000元,2013年7月5日,被告又以同樣的理由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以上三筆借款合計160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2分。上述三筆借款經原告催要被告未還。
被告魏真永、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未作答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原告提供的署名被告魏真永、加蓋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印章的三張借條、銀行轉款明細、錄音資料等證據,內容真實,相互印證,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5月5日,被告以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生產急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5月20日,原告又從某銀行貸款500000元出借給被告。2013年7月5日,被告又以同樣的理由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以上三筆借款合計1600000元,原、被告約定借款利率按月息2分計算,被告魏真永給原告出具了三張借條,借條中均有被告魏真永署名并加蓋被告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印章。之后被告將2013年7月5日600000元的借款償還200000元,該筆借款下欠本金400000元未還
判決結果
一、被告魏真永、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李勇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5日起,本金4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7月5日起,均按月息2分計算至還清款之日止;其中本金50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同類商業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勇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6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原告李勇負擔900元,余款137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方保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佩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