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政物業(yè)管理中心與北京溫暖人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3民終10210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朝政物業(y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朝政中心)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溫暖人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暖人家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003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朝政中心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溫暖人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由溫暖人家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朝政中心的上級主管單位是朝陽區(qū)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朝陽后服中心),朝政中心只是受朝陽后服中心的指派,作為委托方參與了農展南里×號樓涉案工程的審計鑒定,從未委托溫暖人家公司進行涉案工程施工,一審法院認定錯誤。溫暖人家公司所述事實前后矛盾。農展南里×號樓的原產權單位分別是朝陽后服中心、北京市國稅局、北京市地稅局、朝陽區(qū)國稅局,朝陽后服中心原有51套住房產權,占比41%,2002年前已經將其中49套出售給個人。根據相關部門規(guī)章,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均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支付,朝政中心是對區(qū)委、政府、人大、政協(xié)及各委辦局的辦公樓宇進行物業(yè)管理,經費來源于財政授權支付,如果法院判決朝政中心負擔農展南里×號樓涉案工程款,則也需要財政支出,將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2012年9月,曾經召開過農展南里×號樓維修工作專題會,參會是溫暖人家公司、農展南里×號樓業(yè)委會、朝陽后服中心、北京市國稅局、北京市地稅局、朝陽區(qū)國稅局等6家單位,一致意見是按產權面積比例分攤維修費用,但應先使用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溫暖人家公司明知此情況卻在法庭上隱瞞事實真相,作虛假陳述。
溫暖人家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朝政中心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溫暖人家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朝政中心支付維修北京市朝陽區(qū)農展南里×號樓款項1028378.05元;2.判令朝政中心支付維修款利息(以1028378.05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8月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6月8日,發(fā)包方溫暖人家公司與承包方北京鈞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源達公司)簽訂《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樓體外部墻面修補涂料、雨水管道改造、鋪設瀝青路面、門窗”,工程地點為農展南里×號樓。工程定于2012年6月14日開工,于2012年10月19日竣工。
2012年6月10日,委托人溫暖人家公司與監(jiān)理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日日豪監(jiān)理分公司)簽訂《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合同》,約定:委托人委托監(jiān)理的工程名稱為“農展南里×#樓外墻裝飾、門窗、瀝青路面、雨水管道工程”,監(jiān)理造價57000元。
2013年8月5日,丹頓(北京)造價工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頓公司)向朝政中心出具丹頓造字[2013]第022號《農展南里×#樓外墻裝飾、門窗、雨水管道、瀝青砼路面工程計算審核報告》(以下簡稱《審核報告》),載明:丹頓公司接受朝政中心的委托,派出以造價工程師、工程師及其他執(zhí)業(yè)人員組成的審核組,對農展南里×#樓外墻裝飾、門窗、雨水管道、瀝青砼路面工程結算進行了審核。建設單位為溫暖人家公司,施工單位為鈞源達公司,建設時間為2012年7月18日-2012年10月18日,工程內容為雨水管道及地面改造、樓體外墻修補劑粉刷、安裝塑鋼門窗。本工程送審金額1196580.72元,審定金額1028378.05元,審減金額168202.67元。本工程由建設單位溫暖人家公司與施工單位鈞源達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與監(jiān)理單位日日豪監(jiān)理分公司簽訂了工程監(jiān)理合同。根據相關合同,本工程的委托方為朝政中心,但建設單位為溫暖人家公司,都屬于獨立的法人主體,兩者未發(fā)現(xiàn)存在隸屬關系,也未簽訂委托合同。該《審核報告》后附《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基本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定案表》,均有委托單位朝政中心、建設單位溫暖人家公司、審計單位丹頓公司的蓋章。
一審庭審中,朝政中心提交了朝陽后服中心作為甲方與乙方北京海成永業(yè)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物業(yè)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契約》以及朝陽后服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農展南里×號樓中有3255.61平方米產權屬于朝陽后服中心,共有51套住房,其中已有49套住房出售給個人。溫暖人家公司僅認可《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真實性,對其他證據均不予認可。
朝政中心另提交《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管理局朝房函字(2016)17號函》,載明: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在支取維修資金之前,應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委托鑒定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征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yè)主且占用人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的業(yè)主同意之后,才可以申請支取。由于農展南里×號樓共用部位、共同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已于2012年10月完工,無法提供維修之前能夠證明其破損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以及使用之前三分之二以上業(yè)主同意維修的簽字,因此,此次維修工程不符合維修資金的支取條件。
因上述函件無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管理局公章,故溫暖人家公司對上述函件不予認可。
經詢,雙方均認可,2012年服務農展南里×號樓的物業(yè)公司為溫暖人家公司。
針對《審核報告》中朝政中心作為委托單位蓋章情況,朝政中心表示,其為朝陽后服中心的下屬單位,因朝陽后服中心不方便簽訂書面合同,故指派朝政中心作為委托方去做審計。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溫暖人家公司與朝政中心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根據庭審查明事實,溫暖人家公司與朝政中心雖未簽訂書面的合同,但丹頓公司出具的《審核報告》記載涉案工程的委托方為朝政中心,建設方為溫暖人家公司,溫暖人家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及監(jiān)理合同。在涉案工程施工結束后,朝政中心作為委托人委托丹頓公司對工程金額進行審核。溫暖人家公司與朝政中心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溫暖人家公司主張其與朝政中心就涉案工程存在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其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此項主張,具有高度可能性,故一審法院對其此項主張予以采信。丹頓公司出具的《審核報告》后附的《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基本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定案表》,均有委托單位朝政中心的蓋章。朝政中心辯稱其受朝陽后服中心委托做的審計,但未能提供證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結合溫暖人家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合同》,溫暖人家公司作為發(fā)包方及委托人將農展南里×號樓相應工程進行施工,丹頓公司出具《審核報告》可以證明工程已實際竣工。現(xiàn)溫暖人家公司要求朝政中心支付維修款1028378.05元,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溫暖人家公司與朝政中心并未就何時付款達成一致意見,故一審法院對利息起算點調整為起訴之日,利息計算標準以一審法院認定為準。綜上,一審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一、北京朝政物業(yè)管理中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北京溫暖人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維修款1028378.05元;二、北京朝政物業(yè)管理中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北京溫暖人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以1028378.0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駁回北京溫暖人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朝政中心圍繞其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朝機服函字[2016]5號關于協(xié)助解決農展南里×號樓公共維修基金使用問題的函,用以證明2012年9月12日曾召開過“農展南里×號樓維修工作專題會”,參會單位有溫暖人家公司、農展南里×號樓業(yè)委會、朝陽后服中心、北京市國稅局、北京市地稅局、朝陽區(qū)國稅局等6家單位,會上達成一致意見:維修費用按產權面積比例進行分攤,但應先使用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不足部分由財政協(xié)調解決;證據2《加急報告》,用以證明溫暖人家公司明知農展南里×號樓的維修問題要呈報原4家產權單位批準后才能實施;證據3《關于農展南里×號樓維修所需資金的申請》,用以證明溫暖人家公司明知農展南里×號樓的維修費用一直是由原產權單位按占有住房比例分攤;證據4朝機服函字[2016]×號關于查詢并出據繳納農展南里×號樓公共維修基金情況事宜的函,用以證明農展南里×號樓原產權單位是北京市國稅局、北京市地稅局、朝陽區(qū)國稅局、朝陽區(qū)人民政府,該樓的維修費依規(guī)定是由公共維修基金支出。溫暖人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溫暖人家公司對朝政中心提交的以上證據持有異議,認為均不屬于二審新證據。對證據1本身的真實性認可,但對該函件所述內容不認可,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對證據2、3、4的真實性認可,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本院經審查認為,溫暖人家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上述證據均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且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朝政中心另向本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申請調取“朝房函字[2016]17號《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管理局關于使用農展南里×號樓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復函》”的原件,本院認為朝政中心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并無調查收集的必要,本院不予準許。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55元,由北京朝政物業(yè)管理中心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谷紹勇
審判員張慧
審判員張玉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思齊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