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爾縣支行與費縣前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朱海娜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0123民初2065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和林格爾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爾縣支行訴被告費縣前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朱海娜、李桂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爾縣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費縣前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原告貸款本金691974.9元、利息6192.49元(截至2019年9月2日),本息合計698167.39元;2、判令費縣前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逾期未償還的貸款利息計算至主債權清償完畢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及實現債權所需費用等)由費縣前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4、判令朱海娜、李桂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履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代償借款人所欠原告貸款本息債務及相關費用;5、判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在借款人貸款逾期后,按照我行與人保公司簽訂的《數據網貸保證保險合作協議》相關規定履行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10日原告依據上級行與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中國農業銀行互聯網金融信貸業務合作協議書》的客戶,與費縣前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網簽方式訂立了《內蒙古分行蒙牛集團商圈互聯網金融信貸業務借款合同》并發放了用途為經銷蒙牛公司產品的貸款3414346.48元,截至訴訟日結欠借款憑證余額為691974.9元。該筆貸款由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娜及其股東李桂成連帶責任擔保,并簽署了《擔保承諾書》。我行在貸款到期前通過蒙牛集團了解到借款人還款能力可能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按照我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規定,我行有權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已發放借款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爾縣支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391元(已減半收取),由本院退還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爾縣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曉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劉濤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