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與江西贛北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2020)魯01民終2182號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民終2182號
判決日期:2020-10-3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高速物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西贛北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能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江西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電力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江西電力有限公司新昌發電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2民初481號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由審判員進行了獨任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高速物流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本案。事實和理由: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雖然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區分局針對兩保證人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被偽造公司印章案予以刑事立案,但江西能源公司已當庭承認公章系其公司工作人員為了業務需要而私刻。即便經查證后確認保證函上的印章系偽造,亦不影響江西能源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一審法院以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區分局針對兩保證人被偽造公司印章案進行刑事立案為由駁回起訴系適用法律錯誤。
江西能源公司辯稱,本案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被偽造公司印章的刑事案件事實與本案系同一事實,本案應當中止審理。
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共同辯稱,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山東高速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江西能源公司立即支付山東高速物流公司貨款11947160.8元;2.判令江西能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山東高速物流公司貨款產生的違約金928807.86元(以18650760.19元為基數,按照每日0.6‰的標準,自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4月2日止);3.判令江西能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山東高速物流公司貨款產生的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1月9日為4164967.18元(以19947160.8元為基數,按照每日0.6‰的標準,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9日為4164967.18,嗣后違約金以11947160.8元為基數,按照每日0.6‰的標準計算至給付反比之日止);4.判令江西能源公司立即支付山東高速物流公司律師代理費40.87萬元;5.判令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對第一至第四項訴訟請求向山東高速物流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判令江西能源公司、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審理期間,山東高速物流公司提交保證函一份,該保證函加蓋有“國家電投集團江西電力有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江西電力有限公司新昌發電分公司”字樣的印章各一枚,山東高速物流公司依據該保證函,要求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江西能源公司稱該保證函上的兩枚公章均系其公司工作人員為了業務需要進行的私刻。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稱該保證函上的公章與其公司印章不一致,并分別提交了公司印章詳細信息打印件(加蓋南昌市公安局特種行業管理專用章),以證實其公司印章編碼與山東高速物流公司提交的保證函上所加蓋印章編碼不同。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均稱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就印章被偽造一事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交了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區分局于2019年9月3日出具的立案告知書(復印件),該立案告知書載明,江西電力公司、新昌發電公司被偽造公司印章案一案,經查,該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現已立案。根據山東高速物流公司和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提交的證據及一審法院調查核實情況,結合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區分局已經對江西電力公司、江西電力新昌分公司被偽造公司印章案刑事立案調查等事實,本案已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山東高速物流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2民初481號之二民事裁定;
二、指令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江西贛北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的起訴予以審理;
三、駁回上訴人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國家電投集團江西電力有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江西電力有限公司新昌發電分公司的起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楊曉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魏洪婧
判決日期
20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