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與壽光市泰豐汽車底盤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783民初5625號
判決日期:2020-10-31
法院: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壽光市泰豐汽車底盤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濤、被告壽光市泰豐汽車底盤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湘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運費689655.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以689655.8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1日,原、被告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合同對于運輸方式、費用結算、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其中在合同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后70個工作日內按批款計劃支付給乙方運費(銀行承兌匯票),乙方為甲方開具同等金額的收款收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向被告履行了全部運輸義務,但被告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結算并支付運費,累計欠原告689655.8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壽光市泰豐汽車底盤制造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主張運費的相應貨物實際為漢邦物流公司承運,原告并非適格的主體;原告主張的運費數額應提供證據證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針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還款協議。據此證明:被告尚欠原告運費689655.8元。被告質證:該還款協議中加蓋的公章與貨物運輸合同中加蓋的公章并不一致,對該協議不予認可。本院認證:該還款協議中加蓋的公章與貨物運輸合同中加蓋的公章雖不一致,但貨物運輸合同中加蓋的公章為合同專用章,為訂立合同時使用的公章,而還款協議系雙方對尚欠運費達成的協議,并非合同,其加蓋的公章與貨物運輸合同中加蓋的公章不一致也合理、可信,且還款協議中也有被告代表李云波的簽字,故對還款協議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1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雙方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合同對運輸方式及注意事項、運輸要求、回單與結算、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爭議及管轄作出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承運義務,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運費。剩余運費689655.8元,雙方達成還款協議,約定于4月30日支付200000元、5月31日支付200000元、6月30日支付289655.8元。現被告尚欠原告運費689655.8元未付
判決結果
被告壽光市泰豐汽車底盤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東高速標準箱物流有限公司運費689655.8元,并支付違約金(以2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1日至5月31日、以4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以689655.8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1日至實際支付之日,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10697元,保全費397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于召祥
人民陪審員夏光獻
人民陪審員李守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任國良
判決日期
20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