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10民特47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鄂爾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佳奇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盛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本院2020年10月9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0月22日對本案進行了聽證,申請人佳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波、王續文、被申請人弘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翠萍到庭參加了聽證。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佳奇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依法確認弘盛公司與佳奇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雙方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屬于揚州仲裁委員會管轄。事實與理由:雙方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揚州仲裁委員會已受理,但雙方并未就該糾紛選定揚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因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7.1條約定“本案糾紛解決方式為提交承包方經營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承包方即弘盛公司系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其經營行為發生地遍布各地,現雙方所涉工程即發生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弘盛公司作為承包方,案涉經營所在地應為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故雙方并未明確選定揚州仲栽委員會作為糾紛解決機構,也未達成補充協議,本案糾紛不屬于揚州仲裁委員會管轄。
弘盛公司辯稱,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揚州仲裁委員會有權管轄。因為弘盛公司的注冊地、工商登記的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主要納稅地、經營所在地均在江蘇省揚州市高郵市,佳奇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僅證明弘盛公司的業務范圍、承接的工程在全國各地,并不是弘盛公司的經營所在地在全國各地。高郵市系揚州市下轄縣級市,揚州市所有轄區內僅有揚州仲裁委員會一個仲裁機構,故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也是明確的。
經審查查明:2012年3月29日,佳奇公司與弘盛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佳奇公司為發包方,弘盛公司為承包方,工程地點在鄂爾多斯市裝備制造基地。對于爭議的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承包方經營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2020年9月24日,揚州仲裁委員會受理弘盛公司與佳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弘盛公司注冊時間為1998年11月27日,注冊地址在高郵市城南經濟新區,并先后在全國多地成立近百家分公司等(包括已注銷、吊銷的),多年來,弘盛公司一直向高郵市繳納建筑服務等稅收。弘盛公司稱案涉工程為其承包建設,設立工程項目部管理,未在當地設立分公司。
聽證中,佳奇公司表示,其在申請書中所述的仲裁約定不明,僅指雙方對于“經營所在地”地點理解不一,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本身是明確的,即由“承包方經營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承包方經營所在地”應理解為工程項目所在地。
另查,《揚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由揚州市仲裁機構、揚州市下轄各縣、市、區仲裁機構或者本仲裁委員會派出機構、分支機構仲裁解決爭議的,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本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以上事實,有雙方陳述及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弘盛公司企業信用報告、揚州仲裁委員會仲裁通知書、弘盛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弘盛公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弘盛公司部分完稅證明及稅務發票、揚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手冊等證據為證,所有證據均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鄂爾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鄂爾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
合議庭
審判長蔡勝友
審判員黃寶生
審判員鄧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虹
書記員舒夢凡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