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羽與南京埃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李旭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02民初2861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羽與被告南京埃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埃伊公司)、李旭、第三人南京華博供用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博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并于2020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羽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戴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埃伊公司、李旭,第三人華博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埃伊公司、李旭支付原告居間費20萬元。
事實和理由:2016年原告與被告埃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協商,利用原告資源和信息優勢,幫助第三人華博公司承攬業務。其后通過原告提供的信息幫助,華博公司中標“江蘇有限三網融合樞紐中心項目所需配電設備、材料及配套安裝調試服務”和“江蘇省光電有線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數據儲存中心10KV外線接入安裝、土建工程”兩個項目,隨后第三人將兩個項目交由埃伊公司實際施工。2019年1月31日基于原告所提供的成功的居間服務,被告埃伊公司及被告李旭向原告出具書面承諾,自愿支付居間服務費用稅后100萬元,并同意華博公司從上述兩工程款中代為優先支付給原告。在兩被告出具該承諾書后,華博公司按照承諾書指示,于2019年9月3日通過第三人華博公司監事潘松秀個人賬戶匯款80萬元至原告賬戶,但剩余20萬元居間費用至今未予支付。原告向華博公司詢問費用支付問題,華博公司告知原告兩被告要求不再支付剩余20萬元。原告向兩被告催要款項未果,遂涉訴。
被告埃伊公司、李旭,第三人華博公司未到庭應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進行認定?,F認定如下事實:
2017年7月25日被告李旭手寫欠條,載明其因張羽為其協調工程項目,故自愿向張羽支付居間費用100萬元,并承諾將此費用從設備材料中直接扣除。
審理中,原告提交了2019年1月31日被告埃伊公司、李旭出具的《承諾書》復印件,載明埃伊公司、李旭承諾自愿支付原告100萬元,并同意華博公司從工程款中優先支付給原告,并手寫說明“款到后一次性支付80萬元”。庭審中原告表示該《承諾書》原件已經交給了第三人,故其只有復印件。
2019年9月3日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潘松秀向原告支付居間費80萬元,原告表示該付款系用于支付案涉居間費用。
華博公司中標“江蘇有限三網融合樞紐中心項目所需配電設備、材料及配套安裝調試服務”項目,2019年9月6日,項目完工并正式啟用。
原告張羽表示,他跟被告李旭是朋友,協助被告辦理供電方案的手續,包括電力設計、線路優化等,提供技術居間
判決結果
被告南京埃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李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羽20萬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南京埃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李旭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高飛
人民陪審員林宇
人民陪審員藍曉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雪靜
書記員巫曉艷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