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揚華科技有限公司與四川長嘉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06民初7832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揚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華公司”)訴被告四川長嘉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嘉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揚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長嘉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揚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長嘉公司歸還欠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10%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2.本案的律師費4000元、訴訟費由長嘉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簽訂《借據》確認原告向被告出借20000元,2017年5月1日前償還免息,超過此期限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上浮10%計算利息,并由債務人(即本案被告)承擔出借人(即本案原告)因此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但截止至今,被告卻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
長嘉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原、被告雙方營業信息、借據、轉款記錄、委托代理合同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與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29日,揚華公司與長嘉公司簽訂借據主要載明:“借款時間2016年4月29日,借款金額20000元,2017年5月1日前償還免息,超過此期限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上浮10%計算利息,本款項用于贊助四川省硬筆書法協會的贊助費,由債務人承擔出借人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借款方委托出借方法定代表人將本筆款直接支付到四川省硬筆書法協會代表人舒志文銀行卡上)。同日,揚華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周峰向舒志文轉款20000元。
另查明,曹周峰出具情況說明其與舒志文無其他債權債務。
又查明,揚華公司因本案訴訟產生律師費4000元
判決結果
四川長嘉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四川揚華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10%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律師費4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3.25元,由四川長嘉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書恒
人民陪審員譚蘭英
人民陪審員李秀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胡晉堯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