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華安安全設備有限公司、南通天運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浙江華安安全設備有限公司、南通天運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6民轄終251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浙江華安安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通天運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蘇0621民初372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安公司上訴稱,案涉《訂購單》不具備買賣合同構成要件,雙方簽訂的《供貨合同》及《訂購單》共同組成了完整的買賣合同。《供貨合同》中雖然約定了有效期,但有效期后雙方亦繼續按照該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交易習慣。因此,本案應當依據《供貨合同》約定確定管轄,而非適用法定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陸久斌
審判員周祖俊
審判員蔡榮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敏
書記員王引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