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立、武漢漢正街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民終10361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杜立因與被上訴人武漢漢正街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正股份公司)、武漢熙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熙園物業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22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因案情不復雜,本院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并告知了當事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杜立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判令漢正股份公司、熙園物業公司向杜立支付由于漢正股份公司、熙園物業公司原因導致房屋外墻反復滲水漏水造成杜立精裝修財產損失67575.41元;3.漢正股份公司、熙園物業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杜立于2006年12月30日與漢正股份公司辦理了收樓手續并支付了617484.00元的購房合同價款,但是漢正股份公司交付的并非是購房合同第九條約定的:出賣人應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將經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漢水熙園14號樓2007年3月23日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杜立自2006年12月30日至2007年3月22日期間(共計83天時間),沒有收到配合房屋驗收需要的灌水試驗和管道打壓試驗通知,故可以推斷案涉房屋驗收資料為造假資料。2.一審判決書中“案涉房屋墻面的防滲漏的保修期為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案涉房屋于2007年3月23日通過竣工驗收,故案涉房屋墻面防滲漏的保修期于2012年3月23日屆滿”有誤。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指的是正負零以下地下室外墻的防滲漏工程,而案涉房屋的滲漏水是正負零以上部分的外墻,正負零以上的外墻沒有防水構造,不適合有防滲漏要求的5年的質保期,正負零以上外墻屬于主體結構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案涉房屋的合理使用壽命為50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故原判決書“杜立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駁回杜立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有失妥當。3.漢水熙園14棟201室自2007年持續漏水至今,因為漏水問題多次反復反映,遲遲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杜立于2011年停繳物業管理費,2017年9月熙園物業公司通過訴訟方式,2018年12月強行從銀行賬戶劃走物業管理費。
漢正股份公司、熙園物業公司共同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杜立在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漢正股份公司、熙園物業公司向杜立支付因漢正股份公司、熙園物業公司工作不力導致房屋外墻反復滲水、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失67575.41元;2.漢正股份公司、熙園物業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6年10月10日,漢正股份公司與杜立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漢正股份公司將其投資建設的漢水熙園商品房項目中的14棟2層1號房屋(合同約定建筑面積166平方米)以600588元的價格出售給杜立;出賣人應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將經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當日,熙園物業公司(甲方)與杜立(乙方)就上述房屋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甲方有義務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共用部分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小修和急修的服務質量標準為維修及時,質量達到要求;甲方違反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06年12月30日,漢正股份公司向杜立交付了房屋并提供了《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載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保修期為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2007年3月23日,漢水熙園14#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杜立入住房屋后,發現房屋出現外墻滲水問題,遂向熙園物業公司反映。2010年8月24日,熙園物業公司對案涉房屋空調機位飄窗處的漏水部位進行了維修。2011年9月26日,熙園物業公司對案涉房屋圓弧飄窗、飄窗部位進行了維修。保修期滿后,熙園物業公司擬動用物業維修基金對房屋漏水部位進行維修,因未獲得多數業主同意,故一直未能進行維修。2020年5月27日,杜立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杜立表示案涉房屋2007年入住后一直漏水,熙園物業公司持續維修了三到五年,但每年修,每年漏,之后就沒有維修了,杜立一直向熙園物業公司反映,但熙園物業公司未向漢正股份公司反映。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案涉房屋墻面的防滲漏的保修期為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案涉房屋于2007年3月23日通過竣工驗收,故案涉房屋墻面防滲漏的保修期于2012年3月23日屆滿。案涉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后,杜立應當及時向漢正股份公司主張權利,杜立在房屋質量問題出現后在保修期內未提起訴訟,在保修期滿八年后才提起訴訟,且杜立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故杜立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熙園物業公司對房屋質量問題并無保修責任,杜立要求熙園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杜立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45元,由杜立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90元,由上訴人杜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黃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黃旭東
書記員程玉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