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與武漢漢正街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熙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04民初2208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與被告武漢漢正街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正股份公司)、武漢熙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熙園物業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被告漢正股份公司和熙園物業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秦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工作不力導致房屋外墻反復滲水、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失67575.41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06年10月,原告與漢正股份公司簽訂了購買硚口區某某大道某號某小區某棟某室房屋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原告與熙園物業公司簽訂了該房屋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原告于2007年8月入住,當年秋冬季就發現房屋外墻、飄窗出現滲水、漏水,原告以書面及口頭形式多次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不作為,多次拒收原告提供的書面反映材料。在原告的強烈反映下,物業公司收下了原告的反映材料,但不予簽字認可,導致原告房屋外墻漏水、滲水問題遲遲沒有解決,反復的漏水致使原告室內精裝修遭到嚴重破壞、飄窗處木芯板面板腐爛發霉、室內墻紙發霉腐爛。原告認為,商品房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開發商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物業公司對公共部位有維修和管理的義務,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向本院提起訴訟。
被告漢正股份公司辯稱:1.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房屋沒有質量問題,不應承擔賠付義務;2.外墻防水的保修期為五年,原告在保修期內未向被告主張權利,保修期滿后仍未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3.物業公司在保修期內履行了保修義務,保修期滿后向相關部門申請了維修基金,該程序正在進行中,原告主張被告工作不力沒有事實依據;4.原告要求賠償的范圍與金額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財產損失清單》不具有法律效力。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熙園物業公司辯稱:1.物業公司在保修期內對外墻、飄窗等部位進行了三次維修,在保修期屆滿后及時通過業主委員會進行了房屋維修基金的申報,嚴格履行了物業合同約定的義務,并非工作不力;2.原告要求賠償的損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財產損失清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財產損失清單是近期作出,不能證明原告在2007年存在的損失。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6年10月10日,漢正股份公司與杜某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漢正股份公司將其投資建設的某小區商品房項目中的某棟某層某號房屋(合同約定建筑面積166平方米)以600588元的價格出售給杜某;出賣人應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將經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當日,熙園物業公司(甲方)與杜某(乙方)就上述房屋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甲方有義務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共用部分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小修和急修的服務質量標準為維修及時,質量達到要求;甲方違反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06年12月30日,漢正股份公司向杜某交付了房屋并提供了《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載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保修期為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2007年3月23日,某小區某#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杜某入住房屋后,發現房屋出現外墻滲水問題,遂向熙園物業公司反映。2010年8月24日,熙園物業公司對案涉房屋空調機位飄窗處的漏水部位進行了維修。2011年9月26日,熙園物業公司對案涉房屋圓弧飄窗、飄窗部位進行了維修。保修期滿后,熙園物業公司擬動用物業維修基金對房屋漏水部位進行維修,因未獲得多數業主同意,故一直未能進行維修。2020年5月27日,杜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中,杜某表示案涉房屋2007年入住后一直漏水,熙園物業公司持續維修了三到五年,但每年修,每年漏,之后就沒有維修了,杜某一直向熙園物業公司反映,但熙園物業公司未向漢正股份公司反映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杜某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杜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陳為安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