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溫暖人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朝政物業管理中心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5民初100361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溫暖人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暖人家公司)與被告北京朝政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朝政中心)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暖人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繼宏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欣,被告朝政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溫暖人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朝政中心支付維修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3號樓款項1028378.05元;2.判令朝政中心支付維修款利息(以1028378.05元為基數,自2013年8月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事實和理由:2012年7月,北京遭受暴雨洪災,朝政中心所管理的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3號樓外墻裝飾、門窗、雨水管道等被大雨沖毀,溫暖人家公司因當時為該小區的實際物業服務提供方,故朝政中心委托溫暖人家公司對該樓外墻裝飾、門窗、雨水管道等進行維修。溫暖人家公司接受委托后,將該維修工程委托給北京xx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達公司)予以維修、施工。2012年10月如約完成,并經朝政中心及相關的監理機構共同驗收、審核、結算,小區順利投入使用。2013年8月5日,朝政中心委托xx(北京)造價工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對前述項目進行工程審核,根據結算審核報告(丹頓造字[2013]第022號),工程造價和監理費用共計1028378.05元。溫暖人家公司已向xx達公司全額支付了維修及施工款項,但朝政中心至今仍不支付該款項,故溫暖人家公司訴至法院。
被告朝政中心辯稱,不同意溫暖人家公司的訴訟請求。第一,朝政中心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朝政中心從未就農展南里3號樓“外墻裝飾、門窗、雨水管道、瀝青砼路面工程”與溫暖人家公司達成過口頭委托約定或書面委托協議。朝政中心作為朝陽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的下屬企業,受上級領導指派,2013年8月5日委托xx公司對農展南里3號樓“外墻裝飾、門窗、雨水管道、瀝青砼路面工程”結算進行審核。朝政中心不是委托施工合同的一方,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第二,農展南里3號樓原屬于四家產權單位,其中朝陽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原擁有51套住房產權,但在2002年前已將49套出售給個人。因此,按照相關規定,維修工程費用應從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第三,溫暖人家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業管理機構,本身存在過錯,在施工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導致無法支取專項維修資金,溫暖人家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6月8日,發包方溫暖人家公司與承包方xx達公司簽訂《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樓體外部墻面修補涂料、雨水管道改造、鋪設瀝青路面、門窗”,工程地點為農展南里3號樓。工程定于2012年6月14日開工,于2012年10月19日竣工。
2012年6月10日,委托人溫暖人家公司與監理人北京xxx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xxx監理分公司)簽訂《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委托人委托監理的工程名稱為“農展南里3#樓外墻裝飾、門窗、瀝青路面、雨水管道工程”,監理造價57000元。
2013年8月5日,xx公司向朝政中心出具丹頓造字[2013]第022號《農展南里3#樓外墻裝飾、門窗、雨水管道、瀝青砼路面工程計算審核報告》(以下簡稱《審核報告》),載明:xx公司接受朝政中心的委托,派出以造價工程師、工程師及其他執業人員組成的審核組,對農展南里3#樓外墻裝飾、門窗、雨水管道、瀝青砼路面工程結算進行了審核。建設單位為溫暖人家公司,施工單位為xx達公司,建設時間為2012年7月18日-2012年10月18日,工程內容為雨水管道及地面改造、樓體外墻修補劑粉刷、安裝塑鋼門窗。本工程送審金額1196580.72元,審定金額1028378.05元,審減金額168202.67元。本工程由建設單位溫暖人家公司與施工單位xx達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與監理單位xxx監理分公司簽訂了工程監理合同。根據相關合同,本工程的委托方為朝政中心,但建設單位為溫暖人家公司,都屬于獨立的法人主體,兩者未發現存在隸屬關系,也未簽訂委托合同。該《審核報告》后附《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基本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定案表》,均有委托單位朝政中心、建設單位溫暖人家公司、審計單位xx公司的蓋章。
庭審中,朝政中心提交了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后勤服務中心)作為甲方與乙方北京xx永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契約》以及后勤服務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農展南里3號樓中有3255.61平方米產權屬于后勤服務中心,共有51套住房,其中已有49套住房出售給個人。溫暖人家公司僅認可《物業服務合同》的真實性,對其他證據均不予認可。
朝政中心另提交《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局朝房函字(2016)17號函》,載明:物業服務企業在支取維修資金之前,應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委托鑒定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征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之后,才可以申請支取。由于農展南里3號樓共用部位、共同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已于2012年10月完工,無法提供維修之前能夠證明其破損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以及使用之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維修的簽字,因此,此次維修工程不符合維修資金的支取條件。
因上述函件無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局公章,故溫暖人家公司對上述函件不予認可。
經詢,雙方均認可,2012年服務農展南里3號樓的物業公司為溫暖人家公司。
針對《審核報告》中朝政中心作為委托單位蓋章情況,朝政中心表示,其為后勤服務中心的下屬單位,因后勤服務中心不方便簽訂書面合同,故指派朝政中心作為委托方去做審計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朝政物業管理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溫暖人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維修款1028378.05元;
二、被告北京朝政物業管理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溫暖人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以1028378.05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北京溫暖人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55元,由被告北京朝政物業管理中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凜
審判員閆偉偉
審判員張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曹源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