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敬德與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案號:(2020)粵06民終7634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蘇敬德因與被上訴人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六建公司)、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建集團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20)粵0604民初1001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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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蘇敬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裁定,改判六建公司立即歸還蘇敬德不當得利款1549006.39元,六建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六建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2019)粵0605民初556號、(2017)粵06民終1928號民事判決可以證明,本案不當得利糾紛與前案蘇敬德與六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當事人爭議的是借貸合同法律關系,在不當得利案件中,當事人爭議的是不當得利法律關系。因此,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文義而言,民間借貸案件敗訴后再起訴不當得利,不構成重復起訴。據此,本案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上述兩份判決與本案是同類案例,對同類案例理應作出相同的判決。二、(2018)粵0605民初6256號、(2018)粵06民終8976號民事判決確認六建公司于1995年4月14日向蘇敬德借得30萬元,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該筆借款按照年利率25%計算利息,蘇敬德就其未請求部分的利息差額向六建公司、六建集團公司主張不當得利,符合法律規定,六建公司、六建集團公司應當立即歸還。三、(2020)粵0605執復104號執行裁定載明“蘇敬德主張本案適用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應從1996年4月14日起支付因遲延履行到期利息而產生遲延履行金的問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是關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規定,被執行人1996年4月14日起未按期支付利息,蘇敬德可以就被執行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為由追究違法責任......應當另行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因此,蘇敬德提起本案不當得利糾紛有法律依據。四、蘇敬德提起上訴未超過上訴期間。
六建公司、六建集團公司辯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蘇敬德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裁定。雙方之間有很多訴訟,關于1997年的集資關系,雖然六建公司、六建集團公司對法院認定的款項性質持保留意見,但已全部履行完畢生效判決確認的款項。蘇敬德不斷反復起訴,是因為其認為法院對其中一筆借款的利率認定過低,蘇敬德對利率差的起訴構成重復訴訟,一審裁定正確。
蘇敬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六建公司歸還蘇敬德不當得利款1549006.39元,由六建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六建公司、六建集團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8日,蘇敬德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蘇敬德于1995年4月14日通過支票方式向六建公司提交了30萬元),請求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判令六建公司歸還本息444551.41元(其中本金為248073.67元)。
2018年6月15日,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粵0605民初6256號民事判決,判決六建公司歸還借款本金175500元、利息70526.69元及以1755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4.75%自2000年6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利息。
蘇敬德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11月28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粵06民終897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蘇敬德不服申請再審,2019年3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民申135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蘇敬德的再審申請。
對上述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蘇敬德在庭審中陳述其已經收到全部款項。2020年5月29日,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向蘇敬德出具(2020)粵0605執恢87號執行完畢告知書,告知蘇敬德,六建公司、六建集團公司已經履行完畢(2018)粵0605民初6256號民事判決及(2019)粵0605民初11977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一事不再理”是為防止法院對于同一事實作出不同或互相抵觸的判決,或為實現訴訟經濟的目的,避免浪費訴訟資源,或為維持生效判決之既判力,法律規定的禁止當事人另行起訴的制度。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前后兩個訴訟須為同一事件。本案中,蘇敬德主張因1995年4月14日通過支票方式向六建公司提交了30萬元而產生的不當得利,要求六建公司、六建集團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8)粵0605民初6256號民事判決已經對此進行了認定;同時,(2018)粵06民終8976號民事判決對上述判決予以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民申135號民事裁定書,亦駁回蘇敬德的再審申請。故此,蘇敬德以同一事實向一審法院再次提出要求相應訴求,已經構成一事不再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之規定,蘇敬德再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蘇敬德的起訴。本案依法不收取訴訟費,當事人已經繳納的費用可在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向一審法院申請退回。
二審期間,蘇敬德向本院提交中國農業銀行活期存折明細清單1頁,擬證明蘇敬德銀行存款的利息與六建公司的借款有直接關系,如果六建公司按照原來的約定還款付息,那么蘇敬德每月的存款利息也會相應增加。六建公司、六建集團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審查,蘇敬德提交的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查,本院對一審裁定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庭審中,蘇敬德明確,其在本案中主張的不當得利,是指(2018)粵0605民初6256號、(2018)粵06民終8976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判令的涉案30萬元借款的利率標準,與借貸雙方實際約定的利率標準不符所產生的利息差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何美健
審判員黃春英
審判員唐銘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廖芷藝
書記員孟波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