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虞城縣劉集鄉人民政府、虞城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425民初4275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力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力來公司)與被告虞城縣劉集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劉集鄉政府)、虞城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虞城縣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河南力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永賢、被告劉集鄉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傳杰、王建黨、被告虞城縣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宇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力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40472.66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至付清工程款,按同期銀行拆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為解決特困人員困難,推進精準扶貧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站與敬老院整合,對轄區內供養站與敬老院招標進行新建和改擴建。原告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取得虞城縣劉集鄉敬老院改擴建項目的施工資格,并于2018年12月25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約定保質保量地完成工程建設,并已驗收合格。對于工程款由被告劉集鄉政府委托北京中興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審計,2019年11月1日北京中興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該工程審定金額1466776.66元。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對剩余工程款沒有支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請。
被告劉集鄉政府辯稱,劉集鄉政府應承擔的15%的投入資金己給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應由被告虞城縣政府承擔。為實施精準扶貧特困人員集中供養與提升敬老院供養水平融合發展,虞城縣委辦公室、虞城縣政府辦公室虞辦[2018]7號文件將劉集鄉敬老院列為改擴建范圍,相關部門及鄉鎮職責負責資金撥付,資金保障規定改擴建和在原址提升精準扶貧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站鄉鎮財政負擔總投入資金的15%。根據此文件要求,劉集鄉政府在2018年12月25日與河南力來公司就敬老院改擴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進行工程驗收和工程款審計,確定工程款總額,按照兩辦室文件規定付清原告15%的工程款,至此劉集鄉政府的合同義務己履行完畢,剩余85%的工程款應由虞城縣政府承擔。請求駁回原告對劉集鄉政府的訴請,判令被告虞城縣政府承擔責任。
被告虞城縣政府辯稱,虞城縣政府為不適格被告,原告訴訟的依據是2018年12月25日與劉集鄉政府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該合同中,虞城縣政府既不是合同的簽約方,也不是合同的擔保人,原告起訴虞城縣政府于法無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虞城縣政府的起訴。
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劉集鄉政府是否已經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虞城縣政府給付工程款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河南力來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第一組,1、營業執照;2、法人證明,證明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主體適格。
第二組,1、中標通知書;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原告通過競爭性談判取得虞城縣劉集鄉敬老院改擴建項目的施工資格,并于2018年12月25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組,1、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竣工驗收表;2、竣工材料,證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保質保量地完成工程建設,并已驗收合格,被告應支付工程款。
第四組,1、審計報告;2、中共虞城縣委辦公室虞辦[2018號]7號文件,證明被告劉集鄉政府委托北京中興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審計,2019年11月1日北京中興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工程審定金額為1466776.66元。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應依照文件由兩被告分別按比例支付。
被告劉集鄉人民政府、虞城縣政府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沒有異議。
對原告河南力來公司提交的二被告均沒有異議的第一、二、三組證據,第四組證據中的審計報告,能夠證明本案案件事實,與本案有直接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對第四組證據中的中共虞城縣委辦公室虞辦[2018]7號文件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8年12月25日,被告劉集鄉政府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原告河南力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虞城縣劉集鄉敬老院提升改建工程,簽約合同價1331200元,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12月26日,計劃竣工日期2019年2月26日,工程質量要求為合格。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進行施工。2019年4月份,工程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分別出具工程質量評報告,結論為合格。2019年11月1日,根據被告劉集鄉政府委托,北京中興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北中興恒基字(2019)第1102號決算報告,審定金額1466776.66元(因虞城縣劉集鄉敬老院提升改造工程項目在施工中增加或減少多項零星工程,增減抵銷后凈增金額135576.66元)。
另查明,被告劉集鄉政府已經支付原告工程款22630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虞城縣劉集鄉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南力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0472.66元及利息(以1240472.66元為基數,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19年11月1日起計算至還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河南力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虞城縣人民政府給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964元,由被告虞城縣劉集鄉人民政府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從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15964元。戶名:商丘市財政局;賬號:80×××11;開戶行:中原銀行商丘歸德支行;匯款用途: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提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長田仲秋
人民陪審員李銀良
人民陪審員劉玉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蘭雨晴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