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華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昊鼎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鄭州安永置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11019號
判決日期:2020-10-28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衛華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華建工”)訴被告河南省昊鼎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鼎勞務”)、鄭州安永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永置業”)、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納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帆、孟珊宇,被告昊鼎勞務委托代理人牛高、李恒宙,被告安永置業委托代理人樊云峰、代君,被告中天公司委托代理人斯衛、被告海納公司委托代理人黃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衛華建工訴稱:2019年3月14日,位于平安大道與××路交叉口的簡易房發生火災,引燃原告工地內的箱式板房、空調等物品。經中牟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牟公消(2019)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安永置業項目工地內,起火原因為工人電焊作業、吸煙、亂扔煙頭不慎引燃周圍雜草,繼而蔓延引起火災,引發火災事故的工人系被告昊鼎勞務雇傭。經原、被告多次協商,四被告僅賠償原告部分損失,原告委托評估公司對被告未賠償部分的物品損失進行價值鑒定,鑒定結果為本事故各方存在爭議部分的直接損失金額為1072444元,原告為本次糾紛支出了評估費、保險費、律師代理費,且因本次火災事故形成工程窩工。被告昊鼎勞務、安永置業、中天公司、海納公司分別為該工程的勞務施工方、建設單位、總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被告未對工程管理及施工作業進行規范,應當預見到可能存在的消防隱患但未設置相應的消防設備,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在火災事故發生后,亦未采取及時有效的滅火措施導致火勢蔓延,造成原告財物損失。綜上,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97541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197541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共同負擔。
被告昊鼎勞務辯稱:1、原告主張賠償損失沒有事實依據。本案起火原因及責任人并不明確,火災事故認定書并未向被告昊鼎勞務送達,造成昊鼎勞務無法進行行政復議。且原告主張賠償所依據的中聯【2019】科鑒字第173號鑒定報告不符合法律規定,且存在大量錯誤和漏洞,缺乏合法性、客觀性、公正性,不能反映火災真實損失情況,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馂陌l生后昊鼎勞務本著息事寧人的原則對原告主要財產損失進行了補償。
2、原告對其工地火災事故發生和造成火災損失有過錯,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原告涉火臨建房材質未達到規定的不可燃級標準,且臨建房的防火間距未達到規定的消防安全距離。原告在發現火情后沒有在第一時間撤離物資,未采取防范措施以減小損失發生。并且原告消防設施不齊全、消防通道不暢通,原告對火災發生及消防隊無法順利救火有嚴重的過錯。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安永置業辯稱: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損失數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使原告因火災遭受損失,也是因為原告自身原因導致,無權向被告安永置業提出索賠主張?;馂陌l生后,原告并未積極采取防護措施,任由火勢蔓延,怠于履行止損義務,相關損失應由原告自己承擔。本案所涉工地發生火災時,安永置業對施工現場無安全管理義務,不應當承擔安全責任。故原告對安永置業的起訴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被告中天公司辯稱:中天公司未侵權,無過錯,也未受益,不應承擔責任。2019年3月14日,涉案工地發生火災后,中天公司員工從隔壁工地過來100多人,配合消防部門投入滅火工作,已盡道德義務。涉案工地火滅之后,消防隊撤離,并未發現原告工地起火,據中天公司員工反映,原告臨時建設用房是中部起火。中牟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認定書未送達中天公司,火災認定書對中天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原告防火、防范失職,應由原告承擔責任。中天公司員工反映,原告在救火時,原告員工并未對其財產進行搶救。故原告工地起火并非被告工地發火勢蔓延造成。原告工地道路不通,消防車無法進入現場,也是造成原告損失的原因,應由原告自己承擔。
被告海納公司辯稱:本案中的起火點區域并非被告海納公司監理范圍,海納公司對原告損失無過錯,無關聯。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20日,安永置業(發包人,甲方)與案外人河南昊鼎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鼎工程”)(承包人,乙方)簽訂《鄭州綠博項目68#、69#、70#地塊臨時圍擋合同》,載明:安永置業委托昊鼎工程承擔鄭州綠博項目68#、69#、70#地塊臨時圍擋任務。工程名稱為鄭州綠博項目68#、69#、70#地塊臨時圍擋工程;工程地點為鄭州市中牟縣,鄭開大道、錦榮路、富貴路、屏華路合圍處;承包內容為鄭州綠博項目68#、69#、70#地塊臨時圍擋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昊鼎工程施工前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必須保證安全施工,施工過程中出現一切安全事故昊鼎工程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2018年2月11日,安永置業(發包人,甲方)與案外人昊鼎工程(承包人,乙方)簽訂《建業拾捌項目前期工程合同》,載明,載明:安永置業委托昊鼎工程承擔建業拾捌項目前期工程任務。工程名稱為建業拾捌項目前期工程;工程地點為鄭州市中牟縣,鄭開大道、錦榮路、富貴路、屏華路合圍處;承包內容為建業拾捌項目前期工程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昊鼎工程施工前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必須保證安全施工,施工過程中出現一切安全事故昊鼎工程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2019年3月14日,中牟縣公安局劉集派出所出具受案登記表一份,載明:2019年3月14日17時30分,民警在河南省中牟縣劉集鎮屏華路平安大道附近巡邏時,發現在平安大道南側建業拾捌項目部發生火災,火情撲滅后,民警對現場進行勘察,并對現場周邊的工地進行調查,發現是建業拾捌工地著火,將平安福邸項目部引燃。
2019年3月15日,中牟縣公安局劉集鎮派出所對葛高林制作詢問筆錄一份,載明:葛高林稱其和王忠良、張少飛三人在中牟縣劉集鎮建業十八三期工地準備接電焊機修工地圍擋的噴淋設施。葛高林將煙頭扔在地上,地上都是干草,容易燃燒,葛高林用腳踩了一下煙頭,并未注意是否踩滅。過了幾分鐘葛高林發現其扔煙頭的地方著火,且火勢較大。詢問筆錄中葛高林稱其操作電焊機沒有焊工證。
2019年3月15日,中牟縣公安局出具牟公(41012270)行罰決字[2019]1019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現查明2019年3月14日17時30分,葛高林在中牟縣劉集鎮建業十八施工工地干活時,隨地亂扔煙頭,將工地干草引燃,造成火災,火勢發展將旁邊平安福邸項目部32間房屋及房屋內物品毀損,葛高林的行為已構成過失引起火災。決定對葛高林以過失引起火災行政拘留十二日。
庭審中原告稱葛高林系被告昊鼎勞務的員工,四被告對此均無異議。
2019年3月15日,原告出具《平安福邸項目火災損失情況說明》一份,載明:原告承建的平安福邸項目,位于平安大道與××西南郊,于2019年3月14日下午5點左右由于生活區西南側工地有電焊工作引發火災,導致原告項目部及生活區工人宿舍及甲方項目部三個院發生火災。燒毀房子32間(約208000元)、辦公桌33張(約15840)、椅子80把(約6400元)、臺式電腦17臺(約61200元)、筆記本電腦7臺(約33600元)、空調32臺(約83200元)、沙發3套(約4800元)、茶幾3套(約360元)、打印機6臺(約25200元)、施工儀器23臺(約105432元)、資料柜22個(約3960元)、網絡設備及現場監控系統各一套(約65800元),總合計約613792元。其他因火災損壞物品還在統計中。該情況說明有原告負責人簽字捺印確認,并有接收民警簽字確認。
2019年4月4日,中牟縣公安局消防大隊出具牟共消火認字[2019]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火災事故基本情況為2019年3月14日17時43分,中牟縣公安局消防大隊接到報警稱,中牟縣劉集鎮平安大道與××路交叉口的簡易房發生火災,過火面積150平方左右,火災未造成人員受傷。經調查,對起火原因認定為,起火時間為2019年3月14日17時40分許,起火部位位于泡沫彩鋼板南側西頭;起火原因2人電焊作業、吸煙、亂扔煙頭不慎引燃周圍雜草,繼而蔓延引發火災。
2019年4月10日,中牟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牟價認定[2019]1080號《涉案物品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認定結論為,認定標的價格為166919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箱房接收證明一份,載明:建業拾捌項目部賠償平安福邸項目部輕鋼箱房拾肆間,委托鄭州一佳輕鋼箱房有限公司制作、送達。該證明有委托方鄭州一佳輕鋼箱房有限公司蓋章確認,并有接收方衛華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平安福邸項目部蓋章確認。庭審中原告確認事故發生后,被告昊鼎勞務已向其賠償14間箱房,被告昊鼎勞務已賠償部分,原告在訴請中已扣除,但原告與被告昊鼎勞務未協商該14間箱房折多少錢。
被告昊鼎勞務向本院提交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23日的微信轉賬憑證打印件一組共計26500元,稱其已購買相應空調賠付給原告,原告對此無異議。
庭審中原告稱被告安永置業是建業拾捌項目的建設單位,被告中天公司是建業拾捌項目的施工單位,被告海納公司是建業拾捌項目的的監理單位。原告是平安福邸項目的施工方。因建業拾捌項目失火蔓延至原告工地,造成原告損失。被告昊鼎勞務、安永置業對此無異議。被告中天公司對此無異議,并稱起火點雖在被告中天公司的工地范圍內,但被告中天公司系總承包方,被告安永置業系直接發包方,被告安永置業將部分勞務分包給被告昊鼎勞務,故本案與被告中天公司無關,被告中天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海納公司稱起火點不在其監理范圍,本案與被告海納公司無關。
2020年8月4日,安永置業及海納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載明:火災發生地為67#地塊,海納公司承接監理業務和范圍均為68#地塊,并未承接67#地塊業務。
庭審中原告稱其目前已復工,火災現場已恢復,已不具備鑒定條件。
以上事實有《建業拾捌項目前期工程合同》、《鄭州綠博項目68#、69#、70#地塊臨時圍擋合同》一份、受案登記表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平安福邸項目火災損失情況說明》一份、火災事故認定書一份、《涉案物品價格認定結論書》一份、箱房接收證明一份、《證明》一份、微信轉賬憑證打印件、本案質證筆錄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衛華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578元,減半收取計7789元,由原告衛華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五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吳瑞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偉利
判決日期
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