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錦秀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德陽市特瑞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421民初373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米易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米易錦秀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秀公司)與被告德陽市特瑞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瑞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宗煒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錦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朝銀、羅兵,被告特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曉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錦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工礦產品供銷合同》;2、判決被告返還貨款346788元,并支付違約金660000元,合計1006788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為履行與云南鑫源達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承攬合同》所需低合金鋼材,于2019年7月5日與被告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以下稱購銷合同),該合同約定:1、原告以4300元/噸的單價向被告購買20*2000*12000、Q345C的低合金鋼材1002.288噸,合同價款430.9838萬元;2.原告預付合同價款30%的定金后合同生效;3.交貨期為第一批在2019年7月12日-15日到貨,剩余部分在2019年7月30日以內到完;4.供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交貨,否則按總貨款的30%支付對方違約金;4.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法院。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共計支付被告貨款379.79萬元。被告在原告支付了絕大部分貨款的情況下,拒不按期履行交貨義務。對此,原告進行了多次催告,被告收到催告后,于2019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承諾函,承諾2019年8月15日前交付600噸,2019年8月22日前交付剩余的400噸,如仍未按承諾期限交貨,被告除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外并以3萬元/天的損失標準對原告賠償。被告實際履行交貨802.584噸,按被告承諾的供貨數量及期限均逾期。由于被告逾期履行供貨義務,原告只能另購鋼材履行與鑫源公司簽訂的《承攬合同》,若再由被告繼續履行供貨義務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4款的規定,《購銷合同》應當解除。并由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34.6788萬元﹙379.79萬元-345.1111萬元﹚。被告逾期供貨已違約,根據《購銷合同》第八條約定,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29.2952萬元;根據被告出具的承諾函約定,被告應按逾期22天、每天3萬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6萬元。現原告針對被告的違約行為只主張了違約金66萬元,該主張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由于被告拒不履行退還貨款和承擔違約責任,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特瑞公司辯稱:1、確實原告支付被告貨款379.78萬元,但是其中2019年7月5日支付129.29萬元是作為預付款,2019年7月23日支付150.5萬元為提貨款,根據2019年7月23日支付150.5萬元可以看出剛好是500噸鋼材70%的貨款,所以我公司在2019年8月14日和8月16日就分別送了305.208噸和237.384噸,截至此時,雙方交易沒有任何異議,一切都是按照正常交易進行的。2、被告接到原告通知需要被告開增值稅發票才付款,3日內開具發票,原告多次電話和我溝通,經過協商我也同意給他開票,開具了4份專用增值稅發票原告也已經收到增值稅發票。原告收到我們發票后未按照我們協商的支付貨款,只支付了100萬元,被告收到錢后被告還是繼續履行供貨義務,我們多次電話催收,原告一直不履行支付貨款。3、在合同上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收貨和不給貨款;4、就算被告存在違約行為,原告方計算的違約賠償金計算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計算,計算方式是否妥當。請法庭依法裁決。
原告錦秀公司圍繞其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2019年5月22日《承攬合同》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雙方發生和建立買賣合同的原因。
2、2019年7月5日《工礦產品供銷合同》復印件。擬證明合同法里面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是原告向原告購買20*2000*12000、Q345C的低合金鋼材1002.288噸,單價是4300元每噸,交貨期為第一批在2019年7月12日一15日到貨,剩余部分在2019年7月30日以內到完,分批次交貨,是先交貨后付款,實際我們是先付款后交貨。雙方是等同的責任。原被告雙方對買賣合同的義務和責任。
3、2019年8月12日《承諾函》復印件。擬證明承諾在2019年8月15日前到貨600噸,如無法到貨愿意按每天3萬元賠償損失,并且退還貨款。剩余2019年8月22日前到貨,如果未到貨,原告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并且追究法律責任,是對雙方雙發達成的補充約定,這份承諾函出具時我們已經付了3次貨款了,8月12日出具的承諾函。
4、交貨清單。擬證明被告實際交付貨物8月14日交貨305.208噸、8月16日交貨237.384噸,8月17日交貨56.52噸、8月21日交貨120.576噸、8月22日交貨82.896噸,8月18日-8月22日到貨數量只有250多噸,明顯低于合同約定以及被告承諾的數量。
被告特瑞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工礦產品供銷合同》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合同約定先貨后款是錯誤的,根據交易習慣應先款后貨,實際上也是原告方先付款后被告才發貨的。對《承諾函》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被告已經按照承諾履行完畢,約定是在8月15日前送貨的被告是在8月18日送的,原因是原告收貨的地方有好幾個,所以8月18日才送到完,這也是和原告協商了的;8月22日的貨是按時送到的。對交貨清單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8月22日過后被告未再供貨,是因為原告方未付被告尾款。
被告特瑞公司圍繞其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2019年7月5日《工礦產品供銷合同》復印件。擬證明按照交易習慣和答辯第一條,原告7月23日前支付150.5萬元,實際上是先款后貨。
2、簽收的供貨清單。擬證明原告收貨的總量是802.584噸,原告收貨地址是非常多的,到貨就會延遲1-2天。
3、增值稅發票4份。擬證明原告收到被告的發票,說明在交易上可以付款給被告了,雙方是在電話里面溝通好了,被告才去開的發票,否則被告不會去開這個發票;開具發票的總金額是430多萬元。
4、出貨明細表。擬證明8.22日前,貨是已經到了成都的,雙方交易都是通過微信,貨都是陸續的交付。
原告錦秀公司對上述證據(除了出貨明細表外)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增值稅發票的證明目的有異議。對增值稅發票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開具增值稅發票本來就是被告的義務,不能說明被告開了430萬的稅原告就必須支付那么多錢。對出貨明細表的三性均有異議,認為其是電腦打印的,沒有任何蓋章和簽字,不具備證據的基本形式要件,即便被告準備了貨,但是并沒有交貨。
本院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證據的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在后面綜合分析認定。對被告提交的出貨明細表中與雙方提交的物資出門清單相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對其他沒有證據印證的部分不予采信。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錦秀公司為履行其與云南鑫源達冶金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5月22日簽訂的《承攬合同》,于2019年7月5日與被告特瑞公司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該合同約定:產品名稱為低合金、材質為Q345C、規格為20×2000×12000、總重為1002.288噸、單價為4300元/噸、總金額為4309838.4元;交貨地點為需方指定;交貨期為第一批7-10天到貨,剩余的25天以內到完;運輸方式為供方負責運輸到需方指定地點;運費負擔為運費由供方承擔;結算方式及期限為現金預付30%定金合同生效,供方安排生產、發貨時根據需方要求分批交貨、需方按照批次付清貨款給供方,供方在需方全部貨物提完后,三天內開具13%全額增值稅發票;違約責任為按《合同法》執行,附:傳真件有效,合同雙方簽章后供需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交貨和收貨或拒絕付款,否則違約方按總貨款的30%支付對方賠償金;供方交付的產品不符合約定質量的,承擔合同總金額50%的違約金,同時供方在10日內按需方意見給予退貨或換貨。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2019年7月5日、7月23日、8月15日向被告支付貨款129.29萬元、150.5萬元、100萬元。2019年8月12日,被告因未能按時交付第一批貨物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諾函》,承諾在2019年8月15日前到600噸左右,若無法到貨,愿承擔除合同上所簽訂的違約責任以外并以每天30000元的損失進行賠償,退還該600噸的合同金額約258萬;剩余400噸在2019年8月22日前到成都鐵路貨場并于次日提貨送到原告指定地點,如未達到交貨時間,原告有權無條件終止合同,并追究被告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為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經濟損失;如剩余貨物存在交貨困難,被告將在8月14日前如實告知原告。原告收到該《承諾函》后,認可該《承諾函》載明的內容。此后,被告分別于2019年8月14日、8月16日、8月17日、8月21日、8月22日向原告交付鋼材305.208噸、237.384噸、56.52噸、120.576噸、82.896噸。綜上,截止2019年8月15日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貨款379.79萬元,截止2019年8月22日被告共向原告交付鋼材802.584噸。
同時查明,原告因被告逾期履行供貨義務,在他處購買鋼材履行了其與云南鑫源達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簽訂的《承攬合同》
判決結果
一、解除米易錦秀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德陽市特瑞機械有限公司2019年7月5日簽訂的《工礦產品供銷合同》;
二、由德陽市特瑞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米易錦秀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46788元;
三、由德陽市特瑞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米易錦秀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約金人民幣257618.16元;
四、駁回原告米易錦秀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31元,由德陽市特瑞機械有限公司負擔4922元;由米易錦秀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負擔20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身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宗煒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鄧銀瑋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