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2301執2093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01民初1822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書主文第二、三、四項載明:二、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返還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保證金1000000元、違約金150000元,共計1150000元;三、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給付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項目部的工程款211274元、鑒定費5000元,共計216274元;四、若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二、三款期限履行給付義務,則還應以尚欠的1211274元為基數從2015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逾期給付利息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案件受理費27428元,減半收取13714元,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自愿承擔。因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保證金1000000元、工程款211274元、鑒定費5000元、案件受理費13714元,以上共計1229988元。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8月10日等多次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本轄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門、工商登記信息部門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1.查明被執行人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貴州省興義城區支行、中國銀行興義市瑞金路支行等有3個銀行賬戶,余額為0元至194.46元,本院對被執行人的上述銀行賬戶已予以額度凍結(2021年4月23日凍結期限屆滿,期滿需申請繼續凍結的,申請執行人應于凍結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向本院提出繼續凍結的申請)。
2.查明被執行人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3.查明被執行人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有福特牌汽車一輛(車牌號:貴E×××××,車輛類型:K33,車輛識別代碼:XXXXXX),現該車去向不明,暫未能實際扣押。本院已在車輛登記機關以(2019)黔2301執1443號執行案件查封該車輛(2021年8月28日查封期限屆滿,查封期限屆滿需繼續查封的,申請執行人應于查封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向本院提出繼續查封的申請)。
4.查明被執行人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23203087282416,住所地:興義市頂效鎮金州農貿市場內,法定代表人:龐莉瓊;被執行人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無證券信息。
三、因申請執行人稱其了解被執行人在住所地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認可本院調查的財產結果,故不要求本院進行實地走訪調查。
四、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執行人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對其法定代表人龐莉瓊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于2020年6月5日依法將被執行人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經本院釋明后,申請執行人未向本院申請對被執行人發布懸賞公告,未委托律師向本院申請律師調查令,亦未向本院委托審計機構對該被執行人進行審計。
2020年8月11日,本院將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委托代理人賀一峯,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委托代理人賀一峯對本院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的結果予以確認,但不同意對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822號民事調解書主文第二、三、四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經本院調查被執行人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可依職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共計已執行到位0元,本案債權尚余1229988元及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822號民事調解書主文第二、三、四項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受償的債權為1229988元及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貴州中興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貴州御龍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飛
審判員陳應明
審判員夏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羅蓉蓉
書記員李珊珊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