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杰與付元、上海譽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91民初1565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方杰與被告付元、上海譽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簡稱譽帆科技合肥分公司)、上海凱順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順工程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時雨、被告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瓊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付元、譽帆科技合肥分公司、凱順工程公司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方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一、二、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06174.2元;2、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在保險賠償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2日,方杰沿天智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天湖路交叉路口時,碰撞到付元停放在道路中心分割線東側的滬M×××××號江鈴牌輕型廂式貨車,致方杰受傷及車輛受損。方杰隨即送至醫院治療。該起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隊高新技術開發區大隊認定方杰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付元、譽帆科技合肥分公司共同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經調查,該車的所有人為凱順工程公司,故凱順工程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車在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五十萬元的機動車商業險,故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付元、譽帆科技合肥分公司、凱順工程公司均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辯稱,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無異議。本案是三方事故,付元和譽帆科技合肥分公司共同承擔事故責任,方杰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我司認為按照事故認定,方杰應當承擔事故50%責任,付元和譽帆科技合肥分公司共同承擔此次事故50%責任,我司的被保險人僅應承擔此次事故25%責任比例。肇事車輛滬M×××××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5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附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22日1時55分左右,方杰醉酒后駕駛無號牌金福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天智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天湖路交叉口北側約50米處,碰撞到付元停放在道路中心分隔線東側的滬M×××××號江鈴牌輕型廂式貨車,致方杰受傷及兩車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開發區大隊認定,方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行駛,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觀察疏忽,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譽帆科技合肥分公司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未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付元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方杰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付元、譽帆科技合肥分公司共同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方杰即被送往安徽省立醫院進行救治,同年4月17日出院后于同日再次入院行“恥骨聯合分離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于同年4月30日出院。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21日于安徽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23日、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間分別于安徽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后多次至該院門診復查。方杰為治療花費醫療費197108.62元。經方杰委托,安徽全城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方杰因交通事故致下頜骨骨折,行內固定術后,現遺留張口度受限I度,構成九級傷殘;其恥骨聯合分離移位行內固定術后屬骨盆畸形愈合,構成十級傷殘。2.方杰損傷后的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3.方杰取出其雙側恥骨上支及恥骨聯合處金屬內固定物的后續治療費約需15000元;其種植牙修復后如需更換,修復體更換費用約為1500元/顆,共需更換2顆,更換年限8-10年左右,其烤瓷冠修復如需更換,烤瓷冠修復費用約為1500元/顆,共需更換4顆,更換年限8-10年左右。方杰為此支出鑒定費209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請對方杰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方杰交通事故致下頜骨骨折經內固定治療后遺功能障礙評定為九級傷殘;骨盆骨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十級傷殘。方杰因本次外傷誤工(休息)期限180日、護理期限90日、營養期限60日。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為此支出鑒定費2000元。由于各方未能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以致成訟。
另查明:滬M×××××號輕型廂式貨車在機動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所有人是凱順工程公司,付元系凱順工程公司員工,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該車在太平洋保險上海分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附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又查明:方杰提供了安徽岸香國際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西二環店的收入證明及銀行轉賬記錄,但未提供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記錄,且銀行轉賬記錄并非安徽岸香國際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西二環店轉入方杰賬戶。2019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7540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9472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方杰12000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方杰84578元;
三、被告上海譽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方杰84578元;
四、駁回原告方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本案賠償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92元,減半收取為2946元,由原告方杰負擔140元,被告上海凱順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403元,被告上海譽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負擔14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錢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竇靜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