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深圳市科技圖書館)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世紀讀秀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世紀新盤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3民終6781-6783號
判決日期:2018-12-18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三面向公司與被上訴人讀秀公司、新盤公司、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超星公司侵害作品復制權、發行權及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三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4民初2097、2154、2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面向公司一審就本三案(一審案號為福田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4民初2097、2154、2155號)提出訴訟請求:1、讀秀公司、新盤公司、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超星公司賠償三面向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三案共計21979.98元;2、讀秀公司、新盤公司、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超星公司承擔三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將三案合并判決如下:駁回三面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每案案件受理費50元,三案合計150元,三面向公司負擔。
上訴人三面向公司三案上訴均請求:1、撤銷原判;2、改判支持其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3、讀秀公司、新盤公司、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超星公司共同負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有關上訴理由詳見上訴狀。
被上訴人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超星公司、讀秀公司、新盤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詳見一審判決書)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各方當事人對本三案均未提出新證據和理由。
另查明,一審當庭演示登陸“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服務平臺”的過程。顯示:從外部無法登陸該網站,也無法向該網站發送、接收文字作品的請求;只有通過登陸“深圳文獻港”,才有一個頁面顯示該平臺進入。
深圳文獻港網站頁面下方標注“深圳文獻港C2015-poweredby超星”;超星公司、讀秀公司二審當庭均否認:“超星”與本案超星公司具有同一性。
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分別在類案(2017)粵03民終16891-16898中,向本院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稱:1、其開放數據端口,允許讀秀公司采集“MARC”格式的書目數據。書目數據非全文內容,而是指書名或期刊名、版次、出版時間、館藏信息等數據信息。2、其允許讀秀公司對館藏圖書、期刊信息進行鏈接展示,對接圖書館自動化管理的系統并設置鏈接,顯示圖書館藏信息。圖書館藏信息指的是,本館館藏的紙質圖書位于本館的具體書架的具體位置的信息。3、其向已辦理借閱證的讀者提供“讀者證”(賬號)和密碼,允許持證讀者登錄并使用“深圳文獻港”。“深圳文獻港”系公益性質平臺,為響應國家號召,實現文獻資源信息共享信息而搭建,符合《公共圖書館法》的相關規定,其在此中無任何收益或創收。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還說明:1、“深圳文獻港”登錄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憑借相關圖書館的借閱證(賬號)直接從“深圳文獻港”進行登錄;另一種是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圖書館、深圳大學城圖書館網站上設置了指向“深圳文獻港”的鏈接,持證讀者點擊該鏈接后跳轉到“深圳文獻港”網站,輸入“賬號和密碼”后登錄。“深圳文獻港”上無其館藏圖書全文內容。注冊讀者登錄“深圳文獻港”后,可以檢索其書目數據和館藏信息,但不能閱讀全文內容。
讀秀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稱:1、登記、注冊域名,并在域名項下搭建“深圳文獻港”網站;2、對各家圖書館的持證讀者用戶進行認證管理,并及時更新;3、抓取、整合各家圖書館“MARC”格式的書目數據,并及時更新;4、設置對各家圖書館擁有的圖書館藏信息進行自動化管理的系統的鏈接,顯示各家圖書館的圖書館藏信息,并及時更新;5、全網搜索并設置對第三方文獻資源的鏈接;6、設置對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聯盟平臺的鏈接,但該行為與本系列案無關;7、安裝讀秀公司合法擁有的文獻、視頻資源等本地鏡像,但該行為與本系列案無關。“深圳文獻港”系公益性質平臺,為響應國家號召,實現文獻資源信息共享信息而搭建,符合《公共圖書館法》的相關規定,讀秀公司在此中無任何收益或創收。
讀秀公司、超星公司均稱,超星公司僅為“深圳文獻港”提供技術支持。但兩公司均未提交雙方合作方式及具體內容以及相關依據。超星公司稱其沒有參與合建“深圳文獻港”,僅對讀秀公司給予需要的技術支持。
深圳圖書館與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網”)簽訂協議約定:“同方知網授權深圳圖書館通過PKSS流量計費系統向深圳圖書館的持證讀者提供CNKI系列資源的文獻信息館外服務”;深圳圖書館與重慶維普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普”)簽訂服務協議約定:“協議簽訂后,深圳圖書館按約定的使用方式和數據庫產品獲得維普知識資源系統的使用權,并支付使用費,使用費總計金額人民幣72000元”。
深圳大學城圖書館與知網簽訂協議約定“知網授權深圳大學城圖書館或當地其他圖書館的持證讀者提供CNKI系列資源的文獻信息館外傳遞服務”;深圳大學城圖書館與維普簽訂服務協議約定“維普授權深圳大學城圖書館或當地其他圖書館的持證讀者提供維普數據系列資源的文獻信息館外傳遞服務”;深圳大學城圖書館與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簽訂服務協議約定“萬方授權深圳大學城圖書館或當地其他圖書館的持證讀者提供萬方數據系列資源的文獻信息館外傳遞服務”。
根據三面向公司提交的公證書載明,涉案文章《張朝陽、王石:締造中國品牌行為藝術》、《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再資本化》來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供應商,《企業文化管理及其結構模式》來源于萬方數據庫供應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每案案件受理費50元,三案合計150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胡志光
審判員何溯
審判員鄧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會英(兼)
書記員譚星(兼)
判決日期
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