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睿曦物流有限公司與華能淮陰第二發電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804民初3169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睿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曦公司)與被告華能淮陰第二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能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睿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飛、被告華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丹、王躍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睿曦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費用246650.13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簽訂《華能淮陰第二發電有限公司2019-2020年煤炭內河運輸服務合同》,合同內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結算、違約條款已約定明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大批船舶抵港后卸貨嚴重超期,根據合同4.8條款的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延期卸貨費用,但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均拒絕支付,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損失。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華能公司辯稱,原被告就本案運輸合同費用全部結清,原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以及被告履行中存在的瑕疵都已相互抵銷、結清。原告起訴是因為2017年,原告與其雇傭的員工因運費發生矛盾導致船舶到港后拒不卸貨,滯留時間達一個多月,原告公司雇傭當地社會人員和船員毆打并報案,后來被告公司接到舉報稱原告與黑社會有聯絡,因此被告公司將其列入黑名單,不讓其參與被告公司招投標,因此原告才起訴。原告主張的到港時間錯誤,合同4.8條約定,船舶到港時間當日16點到次日8點,以次日8點起算。因此,原告10條船均由船隊簽字確認到港日期和時間。綜上,原告訴請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4月1日簽訂《華能淮陰第二發電有限公司2019~2020年煤炭內河運輸服務合同》,由原告承運被告自連云港港口(含新圩港)至華能淮陰電廠碼頭的煤炭運輸,雙方對流向、運價、運輸量及運費的結算,數量驗收,違約及獎懲等均進行了約定。合同第4.8條約定,甲方(即被告)控制卸貨時間不超過14天,逾期按0.75元/噸?天支付乙方船舶滯留費,每批次結算一次。船舶到港時間起算(當日16時至次日8時之間到港的船舶一律從次日8時起算,至卸貨完畢時間止。國定假日期間,船舶在電廠碼頭不計算滯期費。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據合同約定為被告提供運輸服務,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相應的運費。2020年2月24日,原告向被告發出《關于卸貨延期的函》,主要內容為,公司船隊江蘇拖3226、魯濟寧拖2839、鹽市拖588、江蘇拖2538、豐輪拖868等船隊,在被告公司卸貨時間超過合同4.8條約定的14天,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給予補償延期損失。此后,雙方就該損失計算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于2020年7月16日以訴稱的事實及請求訴至本院。
原、被告雙方對于原告所列10批次船的載貨噸數以及卸貨完成時間均無異議,雙方因對于船舶到港時間起算存在爭議導致雙方計算的延期天數不一致。原告主張應當按照船舶到達“口門”時為到港日期,被告主張應當以船舶進入被告公司碼頭且向被告辦理報港手續作為到港日期。經查,口門位于被告碼頭所在河道入口處,距離被告公司碼頭約5公里左右,地方海事部門在此處設有檢查站,需要進入被告公司碼頭所在航道的船舶需要經過該查檢站的檢查后,由海事部門根據該航道內船舶運行情況按計劃予以放行。本院認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控制卸貨時間超過14天時,應當按所超天數支付相應的船舶滯留費用,因此,原告的船只只有在進入被告公司碼頭并向被告公司辦理報港手續后,被告才實際控制該船舶,并能根據需要安排卸貨。而本案所涉“口門”,并非被告公司指定的貨物待卸區,到達此處的船舶未向被告辦理報港手續前,并不能認定其為被告所實際控制,因此,原告主張從船舶到達口門時間作為到港時間并由此開始計算卸貨時間依據不足,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不予支持。根據經各船隊負責人簽字確認的報港單記載的報港時間以及雙方均認可的卸貨完成時間,對原告所主張的10批次船只在被告處的卸貨情況分述如下:
1、睢航拖3號船隊于2019年10月23日報港,卸貨完成日期為2019年11月6日,卸貨6921噸,卸貨時間15天,超合同約定1天,被告應付原告船舶滯留費為6921噸*0.75=5190.75元。
2、江蘇拖3226船隊,于2019年10月14日報港,于2019年10月29日完成卸貨,卸貨11613.65噸,卸貨時間16天,超過約定2天,被告應付船舶滯留費11613.65噸*0.75*2天=17420.48元。
3、魯濟寧拖2839船隊,報港時間2019年12月16日20時,卸貨完成時間2019年12月29日,實際卸貨時間13天,未超合同約定。
4、鹽市拖588船隊,報港時間2019年12月19日19時,完成卸貨時間2020年1月3日,實際卸貨時間15天,按合同約定扣除元旦放假1天后,卸貨時間14天,未超合同約定。
5、江蘇拖2538船隊,報港時間2019年12月21日22時,卸貨完成時間2020年1月6日,卸貨10600.74噸,卸貨時間16天,按合同約定扣除元旦假期1天,超合同約定1天,滯留費應為10600.74噸*0.75=7950.56元。
6、豐輪拖868船隊,報港時間2019年12月28日,卸貨完成時間2020年1月8日,卸貨時間12天,未超合同約定。
7、建運拖01船隊,報港時間2020年1月2日,完成卸貨時間2020年1月13日,卸貨用時12天,未超合同約定。
8、邳航拖5569船隊,報港時間2020年1月3日18時,完成卸貨時間`2020年1月14日,未超合同約定卸貨時限。
9、邳航拖5262船隊,報港時間2020年1月8日,完成卸貨時間2020年1月16日,未超合同約定卸貨時限。
10、新航拖60船隊,報港時間2020年1月4日,完成卸貨時間2020年1月16日,未超合同約定卸貨日期。
綜上,被告應付原告滯留費為30561.79元
判決結果
被告華能淮陰第二發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江蘇睿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船舶滯留費30561.79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華能淮陰第二發電有限公司負擔282元,原告江蘇睿曦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2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賬戶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江蘇睿曦物流有限公司上訴賬號:62×××01;被告華能淮陰第二發電有限公司的上訴賬號:62×××93)
合議庭
審判員龔正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成上
書記員丁玥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