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華安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柳州吉燕峰汽車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305執15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5民初1298號民事判決書,業已受理申請執行人浙江華安安全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柳州吉燕峰汽車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中,因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浙江華安安全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執行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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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執行。
若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則申請執行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和解協議約定分期履行的,從約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本裁定書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章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陳濤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