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與內蒙古隆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0204民初1915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包頭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內蒙古隆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包頭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務工程款2079768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從2020年6月1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支付未付勞務工程款的利息,利隨本清;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9年開始,原告承攬被告老年大學、緯六路等勞務工程,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原告完成工程后,多次催告被告要求其付款,但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不履行付款義務。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向青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包頭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免收,包頭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11719元,退還包頭市亮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171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申奧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