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力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5執2491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梁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27233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梁力支付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貨款105350元、違約金500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已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已向被執行人梁力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本院已將被執行人梁力名下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北甲地路15號院2號樓2層4單元202的房產予以輪候查封。經查,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梁力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執行人梁力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本案申請執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貨款105350元、違約金500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受清償。經合議庭審查核實,被執行人梁力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執行人梁力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梁力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發現被執行人梁力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劉云成審判員劉亞東
審判員任愛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張家正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