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民終7896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常亮與上訴人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常亮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民事判決第二項,改判中瑞公司支付常亮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0895元、住院期間護理費5977.55元;2.撤銷一審判決第七項,改判中瑞公司向常亮支付拖欠的差旅費1363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中瑞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住院期間護理費適用計算基數錯誤。本案中,常亮于2019年9月30日向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及工傷賠償,根據《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待遇〉辦法》第二十五、二十九條的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住院期間護理費應以合肥市201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計算。2.常亮提交的證據可以初步說明中瑞公司拖欠差旅費的事實,中瑞公司應當提供《記賬憑證》及相關票據等材料而未提供,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一審法院應支持中瑞公司支付常亮差旅費的訴請。
中瑞公司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住院期間護理費計算基礎無誤,請求駁回上訴。2.關于常亮主張的差旅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認定無誤,請求駁回上訴。
中瑞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五、六項,改判中瑞公司無須支付常亮住院期間護理費5009.02元、工資22374元及經濟補償金17880.57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常亮承擔。事實與理由:1.常亮工傷是第三人侵權,肇事方及保險公司已經就誤工費、護理費等項目進行了足額賠付,中瑞公司無須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2.原審判決未考慮在常亮離職后,中瑞公司為常亮繳納的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間的社保費用,該部分應當從中瑞公司應支付常亮的工資額中予以扣除;2019年7月9日后,常亮本人未辦理請假手續,口頭提出辭職,此后再未至中瑞公司工作,勞動報酬的獲得以提供相關勞動為條件,常亮擅自離職,不應享有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的工資。原審判決僅憑借常亮所提供聊天記錄認為“中瑞公司于2019年7月8日非因常亮的原因而要求其待崗”事實認定有誤。3.常亮離職時并未就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向中瑞公司履行告知義務,亦未提前30日通知中瑞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常亮辯稱,1.中瑞公司主張無須支付常亮住院期間護理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常亮對一審法院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5921元/月為標準以及認定住院護理費為5009元有異議,常亮上訴狀中已明確了理由在此不再贅述。2.一審法院判令中瑞公司支付常亮工資22347.3元,事實認定清楚,且適用法律準確。3.一審法院判令中瑞公司支付常亮經濟補償金17880.57元沒有異議。中瑞公司主張無須支付常亮該筆經濟補償金,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中,中瑞公司存在拖欠常亮工資客觀事實且中瑞公司對此也是認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瑞公司應當支付常亮該筆經濟補償金。
常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常亮與中瑞公司之間勞動關系;2.中瑞公司向常亮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761.14元(3973.46元/月×9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2537元(7089.5元/月×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0895元(7089.5元/月×10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6600.11元[(3973.46元/月×6個月)-(2867.38元×5個月+2903.75元)]、住院伙食補助460元(20元/天×23天)、住院護理費5997.55元[(7089.5元/月÷21.75天)×23天×80%]、鑒定費280元及交通費1000元,以上各項共計163530.8元;3.中瑞公司支付拖欠常亮的2018年5月、7月和2019年5月至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之日工資合計27814.22元(3973.46元/月×7個月);4.中瑞公司支付拖欠常亮的差旅費1363元;5.中瑞公司給付常亮因拖欠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17880.57元(3973.46元/月×4.5個月)。
中瑞公司向一審起訴請求:1.判決中瑞公司無須向常亮支付工資9933.65元、住院期間護理費5009.0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常亮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8月,常亮入職中瑞公司。中瑞公司自2015年10月起為常亮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直至2019年12月止。2018年10月15日18時30分左右,常亮在下班途中,經過黃山路(二環路以西)與香樟大道交口時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常亮被送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零五醫院治療,于2018年11月8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右脛腓骨中下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內踝骨折,出院醫囑:建議全休三個月,高鈣飲食,需一專人護理。常亮住院23天。2018年12月10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做出高新工認(2018)079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常亮所受傷害為工傷。2019年8月15日,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合勞鑒(2019)2911號《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認定常亮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常亮為此支付了鑒定費280元。常亮受傷后,中瑞公司持續向常亮發放工資至2019年6月,發放數額共計17240.64元(2867.38元×5個月+2903.75元)。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下旬,常亮因傷未到中瑞公司上班。2019年4月19日,常亮復查時,醫囑記載“全休2月”。隨后,常亮通過釘釘考勤軟件向中瑞公司請假。2019年6月24日,常亮回中瑞公司工作至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8日,常亮因工傷鑒定事項通過QQ與中瑞公司人事行政人員(徐世紅)進行溝通,同時詢問“……現在我是繼續待崗嗎”,中瑞公司人事行政人員(徐世紅)回復“嗯,待崗等結果”。常亮因此自2019年7月9日起開始待崗。2019年9月30日,常亮向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解除常亮與中瑞公司之間勞動關系;中瑞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761.1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253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089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6600.11元、住院伙食補助460元、住院護理費5997.55元、鑒定費280元及交通費1000元,以上各項共計163530.8元,并支付拖欠常亮的2018年5、7月和2019年5月至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之日的工資合計27814.22元、差旅費1363元;中瑞公司給付常亮因拖欠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17880.57元。經審理,該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5日做出(2019)合高新勞人仲案字第61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中瑞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921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6600.11元、住院期間護理費5009.02元、工資9933.65元;中瑞公司向工傷保險基金申報常亮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交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具體支付標準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為準;中瑞公司對工傷保險基金核算的款項承擔補充支付責任;同時,駁回常亮的其他仲裁請求。常亮、中瑞公司均不服該仲裁裁決,于法定期限內先后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庭審時,常亮、中瑞公司均確認,常亮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973.46元/月。2017年度,合肥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921元/月。2019年度,合肥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550元/月。
原審法院認為,因常亮、中瑞公司均認可雙方自2015年8月起建立了勞動關系,故該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可。自此,雙方的權利義務受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本案中,常亮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依法被認定為工傷,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故常亮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中瑞公司已為常亮繳納了工傷保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賠償項目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準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為準,中瑞公司應積極配合申請辦理相關手續。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首先,中瑞公司、常亮在仲裁階段均同意解除勞動關系,故仲裁委裁決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現雙方訴至法院,中瑞公司對常亮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訴請并無異議,故該院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因雙方勞動關系已解除,故中瑞公司依法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常亮的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為九級,故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10個月,即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59210元(5921元/月×10個月)。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常亮因下班途中受傷,經診斷為“1、右脛腓骨中下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內踝骨折”,住院治療23天,依據《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規定,常亮可享受六個月停工留薪期待遇,故中瑞公司應支付常亮停工留薪期工資23840.76元(3973.46元/月×6個月)。由于中瑞公司在常亮受傷后已實際發放工資17240.65元,故中瑞公司僅須支付常亮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差額,即6600.11元(23840.76元-17240.65元)。關于住院期間護理費。依據相關規定,住院期間護理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計算,由用人單位支付。常亮住院治療23天,故中瑞公司應支付常亮住院期間護理費5009元(5921元/月×80%÷21.75天×23天)。因常亮有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故中瑞公司辯稱常亮不應重復獲賠的理由,該院不予采納。關于常亮主張的2018年5月、7月和2019年5月至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之日的工資。首先,因中瑞公司認可欠付2018年5、7月份的工資,故該院確認中瑞公司欠付常亮2018年5月、7月份工資7946.92元(3973.46元/月×2個月)。其次,2019年5月至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之日的工資。常亮稱其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因傷遵醫囑向中瑞公司請假,繼續休息了兩個月。后于2019年6月24日回中瑞公司工作至2019年7月8日,之后中瑞公司通知其待崗。中瑞公司雖不認可常亮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曾向其履行請假手續,但因中瑞公司系用人單位,其掌握相應時段的考勤記錄而未提供,故結合常亮提供的就診病歷,該院確認常亮曾向中瑞公司請假兩個月。因中瑞公司認可常亮于2019年6月24日返崗并工作至2019年7月8日,故對常亮在該時段工作的事實,該院予以確認。常亮稱中瑞公司于2019年7月8日通過QQ通知其待崗。中瑞公司僅否認該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而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且中瑞公司既已認定常亮于2019年7月8日口頭向其提出辭職,卻一直為常亮繳納社會保障至2019年12月,其行為與常理不符,故該院確認中瑞公司于2019年7月8日非因常亮的原因而要求其待崗。因常亮于2019年9月30日申請了勞動仲裁,主張解除勞動關系,且中瑞公司無異議,故該院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自此解除。據此,中瑞公司應支付常亮2018年5月、7月份工資7946.92元;2019年5月、6月病假工資2480元(1550元/月×2個月×80%);2019年7月至9月工資11920.38元(3973.46元/月×3個月),合計22347.3元。關于拖欠的差旅費。因常亮提供的《記賬憑證》記賬時間不明,且無該《記賬憑證》后附的單據,故無法體現常亮完成的工作內容以及費用的支付時間、支付對象。又因中瑞公司不認可該《記賬憑證》的真實性,且當庭表示公司賬目中無該筆待支款項,故常亮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中瑞公司欠付差旅費,其該項訴請,該院不予支持。關于經濟補償金。由于中瑞公司存在拖欠工資的情形,現常亮以此為由向其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故其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常亮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經濟補償金為17880.57元(3973.46元/月×4.5個月)。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1.確認常亮與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2.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常亮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5921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6600.11元、住院期間護理費5009元;3.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工傷保險基金申報常亮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交通費,具體支付標準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為準;4.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三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核定的款項承擔補充支付責任;5.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常亮支付工資22347.3元;6.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常亮支付經濟補償金17880.57元;7.駁回常亮的其他訴訟請求;8.駁回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維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3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六項;
二、撤銷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3號民事判決第二、七、八項;
三、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常亮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6433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6600.11元、住院期間護理費5009元;
四、駁回常亮和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常亮、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黃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楊麗
書記員喬思齊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