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紀讀秀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世紀新盤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深圳市科技圖書館)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3民終5203-5210、5213-5215、5221、5223、5226-5229、5230、5232-5236、5239-5244、5246、5248-5275號
判決日期:2018-11-12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三面向公司、讀秀公司、新盤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超星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4民初1766-1773、1776-1778、1787、1790、1793-1796、1798、1800-1804、1807-1812、1815、1818-1829、1831-1841、1855-18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三面向公司上訴均請求:1、撤銷原判;2、改判支持其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3、讀秀公司、新盤公司、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超星公司共同負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一、“深圳文獻港”由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超星公司、讀秀公司、新盤公司共同構建,構成共同侵權;一審時當庭演示登陸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服務平臺顯示:從外部無法登陸該網站,也無法向該網站發送、接收文字作品的請求,只有通過登陸深圳文獻港才有一個頁面顯示該平臺,對該事實一審判決沒有作出任何表述和認定。二、一審判賠金額過低。
上訴人獨秀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駁回三面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三面向公司負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三面向公司混淆了民事主體與網站內容,深圳文獻港并不是民事主體,沒有資格實施任何行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都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獨立行為,應當對各自的行為負責。不存在所謂由于共建深圳文獻港對深圳文獻港所發生的事實承擔責任,何況本案當事人的關系不能以“共建”一詞概括,文獻港的網站、結構、代碼都是由讀秀公司提供,圖書館提供的是書目信息以及用戶信息,只有認證的讀者才可以登陸深圳文獻港,即圖書館提供的本案文章相關內容。
上訴人新盤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駁回三面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三面向公司負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會員圖書館和第三方數據庫簽署了協議,可以從數據庫中獲得相關書籍的書目。不可能每個數據庫都搬到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服務平臺。這里面涉及兩個網站,深圳文獻港,全國圖書館參考技術咨詢服務平臺,深圳文獻港是讀秀公司辦的,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服務平臺是新盤公司辦的。會員圖書館和第三方簽署協議后,會員圖書館可以在館內下載到涉案文獻。在館內下載涉案文獻,再通過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服務平臺的方式發送給認證的讀者。這個過程中,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服務平臺的網站或各類數據庫都不與第三方數據庫相聯的。我司不構成侵權。
被上訴人深圳圖書館辯稱:我方沒有實際參與深圳文獻港的運作,主要由讀秀公司進行,深圳圖書館主要是允許讀秀公司抓取本館所有的書目信息。
被上訴人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共同辯稱:同意深圳圖書館的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超星公司辯稱:超星公司僅僅是給世紀讀秀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并不是為深圳文獻港提供技術支持。讀秀公司對外合作網站宣傳時會打上超星公司的LOGO和標識。
一審將143案(包括本系列案)合并判決如下:一、讀秀公司、新盤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三面向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0000元;二、駁回三面向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詳見一審判決書)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各方當事人對本系列案均未提交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
另查明,2005年5月20日,方世文(甲方)與三面向公司(乙方)簽訂《版權轉讓合同書》(附表)。約定:甲方將附表所列文字作品除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版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在行使版權時如發現有第三方侵犯匯編作品的各作品的署名權等人身權的,甲方授權乙方直接代為主張權利。獲得的賠償各平均分得50%。
一審當庭演示登陸“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服務平臺”的過程。顯示:從外部無法登陸該網站,也無法向該網站發送、接收文字作品的請求;只有通過登陸“深圳文獻港”,才有一個頁面顯示該平臺進入。
深圳文獻港網站頁面下方標注“深圳文獻港C2015-poweredby超星”;超星公司、讀秀公司二審當庭均否認:“超星”與本案超星公司具有同一性。
另查明: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分別在類案(2017)粵03民終16891-16898中,向本院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稱:1、其開放數據端口,允許讀秀公司采集“MARC”格式的書目數據。書目數據非全文內容,而是指書名或期刊名、版次、出版時間、館藏信息等數據信息。2、其允許讀秀公司對館藏圖書、期刊信息進行鏈接展示,對接圖書館自動化管理的系統并設置鏈接,顯示圖書館藏信息。圖書館藏信息指的是,本館館藏的紙質圖書位于本館的具體書架的具體位置的信息。3、其向已辦理借閱證的讀者提供“讀者證”(賬號)和密碼,允許持證讀者登錄并使用“深圳文獻港”。“深圳文獻港”系公益性質平臺,為響應國家號召,實現文獻資源信息共享信息而搭建,符合《公共圖書館法》的相關規定,其在此中無任何收益或創收。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還說明:1、“深圳文獻港”登錄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憑借相關圖書館的借閱證(賬號)直接從“深圳文獻港”進行登錄;另一種是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圖書館、深圳大學城圖書館網站上設置了指向“深圳文獻港”的鏈接,持證讀者點擊該鏈接后跳轉到“深圳文獻港”網站,輸入“賬號和密碼”后登錄。“深圳文獻港”上無其館藏圖書全文內容。注冊讀者登錄“深圳文獻港”后,可以檢索其書目數據和館藏信息,但不能閱讀全文內容。
讀秀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稱:1、登記、注冊域名,并在域名項下搭建“深圳文獻港”網站;2、對各家圖書館的持證讀者用戶進行認證管理,并及時更新;3、抓取、整合各家圖書館“MARC”格式的書目數據,并及時更新;4、設置對各家圖書館擁有的圖書館藏信息進行自動化管理的系統的鏈接,顯示各家圖書館的圖書館藏信息,并及時更新;5、全網搜索并設置對第三方文獻資源的鏈接;6、設置對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聯盟平臺的鏈接,但該行為與本系列案無關;7、安裝讀秀公司合法擁有的文獻、視頻資源等本地鏡像,但該行為與本系列案無關。“深圳文獻港”系公益性質平臺,為響應國家號召,實現文獻資源信息共享信息而搭建,符合《公共圖書館法》的相關規定,讀秀公司在此中無任何收益或創收。
讀秀公司、超星公司均稱,超星公司僅為“深圳文獻港”提供技術支持。但兩公司均未提交雙方合作方式及具體內容以及相關依據。超星公司稱其沒有參與合建“深圳文獻港”,僅對讀秀公司給予需要的技術支持
判決結果
一、撤銷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4民初1766-1773、1776-1778、1787、1790、1793-1796、1798、1800-1804、1807-1812、1815、1818-1829、1831-1841、1855-185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4民初1766-1773、1776-1778、1787、1790、1793-1796、1798、1800-1804、1807-1812、1815、1818-1829、1831-1841、1855-185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北京世紀讀秀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世紀新盤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本判決項下五十八宗案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2167.83元;
三、駁回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每案各人民幣50元,五十八案合計人民幣2900元(均已由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預先交納),均由北京世紀讀秀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世紀新盤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700元: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所交納案件二審受理費2900元,由北京世紀讀秀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世紀新盤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圖書館、深圳大學、深圳大學城圖書館、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北京世紀讀秀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世紀新盤科技有限公司所各自交納人民幣2900元,由兩公司各自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胡志光
審判員劉靈玲
審判員黃瑋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葉云(兼)
書記員朱作平(兼)
書記員王昱(兼)
書記員王玉寒(兼)
判決日期
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