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德兵與劉正文、哈密市新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兵1201民初354號
判決日期:2018-10-19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巴里坤墾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德兵與被告劉正文、哈密市新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密新創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德兵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紅、被告劉正文、哈密市新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倩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德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212000元,并支付從起訴之日起到實際付款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兩被告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哈密新創公司承包了哈密市友好佳園11#、12#、14#住宅樓的工程建設,其承包后又將該工程整體轉包給了被告劉正文。劉正文又找來原告為其提供工程模板勞務,共產生勞務費91.06萬元,被告陸續支付了703600元,尚欠217000元。后原告多次向兩被告索要均未果。2017年12月18日,被告劉正文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后又支付了5000元,現被告尚欠原告212000元未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現起訴至法院。
被告劉正文承認原告趙德兵的訴訟請求。
被告哈密新創公司辯稱:1.原告與被告劉正文之間的勞務關系及被告劉正文向原告趙德兵出具的欠條,我方對此均不知情;2.被告劉正文已向哈密新創公司領取了95%以上的工程款,且被告劉正文給我方提供了證明,證明已付清所有的勞務費;3.原告趙德兵從未向我方主張過權利,該工程竣工之后至起訴時已超過時效。
庭審中原告趙德兵為證實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被告劉正文于2017年12月18日出具的欠條一份,用于證明被告劉正文欠原告勞務費217000元的事實。經質證,被告劉正文對該證據不持異議;被告哈密新創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認可,認為雖然被告劉正文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僅憑一張欠條不能說明原告與被告劉正文之間存在真實的勞務關系。
2.木工欠款單一份,用于證明在2016年11月10日之前被告劉正文欠付原告勞務費42.16萬元的事實。經質證,被告劉正文認可該證據;被告哈密新創公司對該證據不認可,認為該欠款單出具日期為2016年11月10日,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告哈密新創公司主張欠付款22.16萬元,這是原告與被告劉正文串通損害被告哈密新創公司利益的行為。如該欠款單真實,也是原告與被告劉正文的行為,與被告哈密新創公司無關。
庭審中被告劉正文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庭審中被告哈密新創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保證書一份,用于證明被告哈密新創公司已經將主體部分的勞務工資發放給了被告劉正文的事實。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不認可,認為保證書是被告劉正文與被告哈密新創公司之間的內部協議,勞務工資是否實際發放原告不清楚;被告劉正文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對要證明的問題不認可,認為給工人發放的100萬元工資是真實的,公司要求先寫保證書,然后才會給發工資。
2.2016年11月23日工資發放表1份,用于證明被告哈密新創公司將工資支付給被告劉正文,被告劉正文并沒有將工資發放完畢,后原告找到被告哈密新創公司,稱原告的班組還有22.16萬元未領取,要求被告哈密新創公司支付的事實。被告哈密新創公司于當日向原告班組發放12萬元,原告主張的勞務費是由多人的工資組成,本人無法代表其他人主張權利。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對要證明的問題不認可;被告劉正文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對要證明的問題不認可,稱被告哈密新創公司實際發放了12萬元,22萬元是計劃發放的,并沒有足額支付。
3.2017年1月18日工資發放表1份,用于證明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領取了農民工工資10萬元的事實。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對要證明的問題不認可,認為該證據與前一證據矛盾,被告哈密新創公司并未全額支付工資,該證據發放工資時間與被告劉正文向原告出具的欠條時間不符。被告哈密新創公司僅提交兩份工資表,被告哈密新創公司應該有多份工資表;被告劉正文對該證據不認可,認為被告哈密新創公司出具的兩份工資表,只有一份是真實的,如果第一份工資表是真實的,那么這份工資表就是虛假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3月,被告哈密新創公司承包了哈密市友好佳園11#、12#、14#住宅樓等工程的建設,其承包工程后又將該工程整體轉包給了被告劉正文。被告劉正文將工程中的模板勞務分包給原告趙德兵,趙德兵組織工人進行施工。2016年11月10日,被告劉正文與原告趙德兵就勞務費進行結算,被告劉正文向原告出具《木工欠款單》一份,主要內容為:友好佳園二期11#、12#、14#住宅樓木工班組總工程款造價91.06萬元,借支48.9萬元,剩余42.16萬元。后被告劉正文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勞務費,原告與被告劉正文于2017年12月18日再次就勞務費進行結算,被告劉正文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今欠到趙德兵在友好佳園11#、12#、14#樓模板工人工資217000元,以前所有欠條作廢。在出具欠條后,被告劉正文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項,現欠202000元未付。
另查,案涉建設工程尚未進行竣工驗收,被告劉正文與被告哈密新創公司尚未進行工程款結算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正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德兵支付勞務費2020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趙德兵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80元,減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趙德兵負擔75元,被告劉正文負擔21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劉麗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徐黎東
判決日期
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