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博聯整合營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云南世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1民初11022號
判決日期:2018-09-17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青博聯整合營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青博聯公司)與被告云南世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世博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青博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迮宗蕾、趙紅蕾,被告云南世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青博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已向旅游者家屬賠付的賠償金704156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30日,原、被告訂立《地接社合作協議》,合同約定被告為原告長期合作地接社供應商,為原告境內項目提供交通等服務內容,原、被告合作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2017年5月,北京費森尤斯卡比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費森公司)與原告訂立《國內旅游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費森公司提供從北京出發的西雙版納的旅游服務,旅游時間為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7日,費森公司委托門娜等兩人于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23日前往西雙版納考察,原告委托被告作為考察服務的地接社。2017年5月22日,門娜乘坐被告安排的×××號奔馳牌小型普通客車在西雙版納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門娜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門娜家屬于2017年7月27日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后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判決書,原告承擔門娜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及保險費共計1206156元、門娜家屬誤工費30000元、案件受理費8084元,共計1244240元。后原告向門娜家屬履行了支付義務,并因旅行社責任險理賠賠償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費8084元。原告認為,費森公司與原告之間系旅游合同關系,門娜系費森的員工,是合同項下旅游者,被告應確保在地接服務期間旅游者的安全。在履行地接服務過程中,門娜因乘坐被告安排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門娜死亡。被告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原告損失,原告有權向被告進行追償,因此被告應承擔原告理賠后的剩余損失736156元,考慮到被告已經在先支付喪葬費32000元,原告同意予以扣減。
被告云南世博公司辯稱: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屬實。但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本案系因旅游輔助人發生交通事故侵權導致被告違約,原告應向旅游輔助人主張權利;第二,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被告需要先行墊付相應款項,本案中被告已經先行墊付了喪葬費32000元,該費用應自原告主張的訴請中予以扣除。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30日,原、被告訂立《地接社合作協議》,乙方(云南世博公司)成為甲方(中青博聯公司)認可的長期合作供應商,為甲方項目在中國境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游覽、導游服務、公務活動安排、翻譯服務、場館租用等服務內容。合同約定,乙方所提供的交通服務資源應為合法經營單位,具備當地政府所要求的運營許可文件,同時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該資源方所提供的服務車輛,應具備當地政府頒發的合法運營牌照,并能夠享受到必要的商業保險所帶來的保障,能夠保障司乘人員在事故受到傷害時獲得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賠償。乙方應確保所提供的服務車輛的經營者及相關服務人員應當具備所在國法律規定的相應資質,遵守國家關于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乙方應確保:提供有良好駕駛記錄的司機,車輛守時,路線正確,車上人身、物品安全……乙方應避免提供的車輛在服務過程中出現事故,影響甲方項目的正常使用……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由于乙方或乙方從業人員以及乙方委托的相關第三方或采購對象的原因,對甲方客戶造成損害或迫使甲方客戶變更原有預定資源及服務的,應由乙方首先承擔對甲方賠償損失的責任,乙方在向甲方作出足額賠償后,可自行向相應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追償。
2017年4月,原告與費森公司訂立《國內旅游合同》,原告為費森公司提供2017年7月13日至7月17日赴云南西雙版納旅游服務,地接社為被告。費森公司委托門娜等兩人于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23日前往西雙版納考察。合同訂立后,在原告的安排下,費森公司安排門娜前往西雙版納考察旅游項目。2017年5月22日,門娜乘坐被告安排的客車在西雙版納考察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就該交通事故,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安排客車駕駛員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門娜無責任。
2017年7月,門娜的父母、配偶起訴原告要求原告賠償各項損失。后經法院判決由原告賠償門娜的父母、配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保險費及賠償門娜配偶誤工費共計1236156元,由原告承擔訴訟費8084元。該案已產生法律效力。原告已履行向門娜父母、配偶支付賠償款的義務。后原告通過旅行社責任險理賠賠償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費8084元。
訴訟中,被告提交門娜家屬出具的《收條》,證明被告已先行支付喪葬費32000元。原告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并同意在訴訟請求中扣減上述金額。被告提交《云南省旅游標準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委托合同)》及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證明原告應向旅游輔助人及相應的保險公司主張賠償責任。經質證,原告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否認被告的證明目的
判決結果
被告云南世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中青博聯整合營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七十萬四千一百五十六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21元,由被告云南世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龍琨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景琪
書記員康婧
判決日期
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