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與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濟源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豫9001民初2721號
判決日期:2018-09-10
法院: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能源公司)與被告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置業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豫9001民初353號民事判決,雙方均提出上訴,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豫96民終137號民事裁定,撤銷該判決,發回重審。重審中,本院根據原告申請,追加濟源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集團公司)為本案被告,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交通能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小才和張官忠、被告安泰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慧勇、被告安泰置業公司、建設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交通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其與被告安泰置業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簽訂的《協議》有效;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安泰置業公司按協議約定為其辦理1號樓一層門面房手續和1號樓1單元201室202室、2單元201室202室、3單元201室、4單元201室202室、2號樓4單元302室、3號樓4單元301室共9套房的房產手續;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中,鑒于被告已將上述9套房登記到他人名下,原告變更第2項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按協議約定為其辦理港源花園(天龍苑)1號樓一層門面房房產登記手續和房產所有權證書,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配套費450.80萬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73.50萬元(自2011年4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按年利率6%計算)。事實和理由:位于濟源市××號的天龍苑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其所有,其因不具備開發資質,將土地使用權過戶給了被告,雙方于2011年9月16日達成《協議》,約定“此次轉讓暫不支付轉讓金額”,“土地轉讓時由乙方(被告)負責將一層門面房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手續無償過戶給甲方(原告)。九套房無償歸甲方(原告)”。其多次找被告辦理房產相關手續,被告至今未給其辦理。
被告安泰置業公司辯稱:2011年9月16日其沒有與原告簽訂任何協議,原告無權要求其給付任何房產。原告訴稱的房產,系由建設集團公司出資籌建并所有的房產,其與原告無權對該房產進行處分和交易。當初原告僅是為了使用被告單位的資質,完善房屋的銷售手續,訴爭房產并非其出資和籌建,真正的權利義務是與建設集團之間產生,原告對其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應予駁回。針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1、因本案在第一次審理中,對該協議中相關內容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意見顯示,該協議中有部分偽造現象,因此原告繼續要求對該協議全部內容進行鑒定確定有效。2、對原告要求的請求對港源花園1號樓辦理登記手續,因涉案的門面房涉及到稅款問題,該稅款按照約定,以原告名義向稅務機關交納,后因原告單位無房屋開發資質將涉案房屋主體變更為安泰置業有限公司,在此情況下,需原告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供退稅申請,再以安泰置業公司的名義向稅務機關交納,才能辦理涉案房屋的登記手續,現因原告拒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導致被告無法辦理登記,2016年2月18日,原告提起訴訟后,在原法官的說合下,原告才于2016年4月18日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但因該稅款交納時間較長,稅務機關人員更換較多,上下不銜接,該稅款至今未能退出,被告也多次到稅務機關進行詢問,稅務機關以已超時效為由,至今未辦理。3、原告變更的第三個訴訟請求,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本案提出的訴訟請求為確認合同有效,二者不應當合并審理,且安泰置業已經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1060.8萬元已經足額支付,不存在建設公司或安泰公司拖欠原告配套費的問題。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建設集團的辯稱理由同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供的九套房鑰匙照片,雖能證明原告持有該房屋鑰匙,但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僅持有房屋鑰匙不足以說明原告對該九套房享有相應權利。且審理過程中已查明訴爭的九套房中的八套房已被登記或預售登記備案在案外人名下,因此,九套房鑰匙照片不能作為原告對房屋享有權利的證明。
2.原告提供的雙方于2011年9月16日簽訂的協議及九套房明細,系協議原件,且被告對簽字蓋章真實性不持異議,僅對協議第五條尾部“九套房無償歸甲方(后附清單)。”內容有異議,針對此內容雙方庭審中均認可系添加;且審理中被告申請對此內容與協議其他內容是否系同期形成進行司法鑒定,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也支持該內容形成時間晚于協議其他內容形成時間;對此雙方均稱系對方添加。
3.被告對原告提供的濟源市城鄉規劃管理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簽批表的真實性無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港源花園小區變更行政審批手續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該組證據顯示“港源花園”項目申請建設單位由交通能源公司變更為安泰置業公司。2013年12月20日濟源市城鄉規劃管理局給安泰置業公司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為安泰置業公司,施工單位為建設集團公司。
4.被告提供的顯示日期為2010年2月26日及4月19日的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系復印件,且原告不予認可,本院對該證據本身不予認定。
5.被告提供的除610萬元外另付原告437萬元的證據,原告不予認可,經審查,其中60萬的收據明確注明系保證金,不能認定為付土地轉讓款;其余377萬元均是付給原告法定代表人或財務人員個人,并未付給原告或匯入原告賬戶,也無原告的財務收據,且這些條據或存款憑證中也未標明系付土地轉讓款,故該377萬元亦不能認定為付土地轉讓款,被告可另行解決。
6.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鑒定過程符合法律規定,結論唯一,且能夠與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相印證,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8年1月19日,交通能源公司(甲方)與建設集團公司(乙方)簽訂《港源花園小區項目建設協議書》,約定:建設項目名稱港源花園,項目地點天壇中路998號,工期2008年3月8日至2009年9月30日,工程性質為院內住宅樓,臨街為商住樓。商住樓的門面房所有權歸甲方所有(除消防通道),二層以上包括二層歸乙方所有。院內住宅樓甲方收取樓房配套費一次性捆死10608000元。2008年3月24日,港源花園小區1#商務樓2#3#住宅樓工程經招標,建設集團公司中標,建設單位為交通能源公司。期間建設單位由交通能源公司變更為安泰置業公司,施工單位仍為建設集團公司。2011年4月17日,原告與被告安泰置業公司簽訂協議,原告將該地塊轉讓給被告安泰置業公司使用,地上樓房及附屬物等一并轉讓,土地轉讓價為10608000元,5日內支付610萬元,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轉讓手續,在土地過戶手續后兩個月內支付剩余款項。4月22日安泰置業公司支付交通能源公司610萬元,交通能源公司出具了收據,收據標明土地轉讓金。9月16日,原告與被告安泰置業公司簽訂協議,此次轉讓暫不支付轉讓金額,土地轉讓時由安泰置業公司負責將一層門面房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手續無償過戶給交通能源公司。該協議明確載明,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但被告安泰置業公司未提供自己持有的協議。審理中,雙方對第五條尾部“九套房無償歸甲方(后附清單)。”存在較大爭議,均認可該內容系添加,但均稱系對方添加。經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內容的形成時間晚于協議其他內容的形成時間。另被告提供的關于豫港花園項目申請退稅的情況說明中加蓋的印章,原告有異議,經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印章與本院提供的樣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訴訟中,二被告反訴請求原告支付其墊付費用1083579元,但未在規定期間內提交反訴狀及預交反訴費。
經查,安泰置業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過戶手續完成。另查明,2014年1月2日安泰置業公司取得港源花園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訴爭的九套房產中,港源花園1號樓1單元201室、202室、2單元201(203)室、202(204)室于2015年4月29日分別預售登記備案在李建軍、吳國槍、張新正、安陽名下;1號樓3單元201(205)室、4單元201(207)室于2015年5月6日分別預售登記備案在胡洋洋、吳磊名下;2號樓4單元302(3D2)室于2016年4月11日現房簽約在張欽朋名下;2016年2月15日,原長宣取得港源花園1號樓4單元2層208號房屋(即本案訴爭的4單元202室)所有權證(濟源市房權證濟水辦字第××號)
判決結果
一、原告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簽訂的協議有效。
二、被告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為原告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辦理港源花園1號樓一層門面房房產登記手續。
三、被告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下欠配套費(土地轉讓金)450.80萬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23.97萬元(自2013年2月22日算至2017年9月22日,按年利率6%計算)。
四、駁回原告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501元,由原告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808元,被告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負擔51693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500元,被告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負擔2500元;鑒定費9000元,由原告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000元,被告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文革
人民陪審員張紅建
人民陪審員王海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翟新娟
判決日期
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