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與大同市城區云龍書畫城營銷部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102民初843號
判決日期:2020-10-23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地圖公司)與被告大同市城區云龍書畫城營銷部(以下簡稱大同云龍營銷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芳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同市城區云龍書畫城營銷部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地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大同云龍營銷部向山東地圖公司支付貨款85505.62元及逾期付款損失;2.判令本案所有的訴訟費用由大同云龍營銷部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至2014年期間,大同云龍營銷部向山東地圖公司多次采購圖書,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雙方經過對賬確定,大同云龍營銷部欠山東地圖公司貨款85505.62元,現大同云龍營銷部在2012年10月9日被吊銷,至今未恢復登記,其經營者系梁芳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梁芳芳應對大同云龍營銷部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經山東地圖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山東地圖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大同云龍營銷部未予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本案原告山東地圖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月20日,山東地圖公司賬目詢證函載:對賬日期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我公司財務賬面顯示貴單位尚欠我公司貸款(人民幣)85505.62元(大寫:捌萬伍仟伍佰零伍元陸角貳分)請予核對(其中:2012年欠款12348元,2013年欠款69679.5元,2014年欠款17344.21元,其中退貨13866.09元未沖減)。若核對無誤,請在核對結果處注明;如有出入請將貴單位賬目余額寫在核對結果處。核對結果如下:1.貴公司賬面余額與我公司一致,尚欠我公司貨款85505.62元(人民幣),大寫捌萬伍仟伍佰零伍元陸角貳分。核對完畢請加蓋財務章或公章,將原件交由我公司相關業務人員或郵寄至我公司。此詢證函左下角處由山東地圖公司簽章,經辦人處由徐昊簽字,日期為2015年1月19日,右下角客戶名稱處加蓋“大同云龍營銷部簽大同云龍營銷部財務專用章”,經辦人處由“梁芳”簽字,日期為2015年1月20日。
另查明,大同云龍營銷部經營者為梁芳芳,于2005年6月21日成立,于2012年10月9日被吊銷營業執照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同市城區云龍書畫城營銷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5505.62元;
二、被告大同市城區云龍書畫城營銷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損失(以85505.62元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1月21日起計算至大同市城區云龍書畫城營銷部實際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40元,由被告大同市城區云龍書畫城營銷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溫進才
人民陪審員陳桂芳
人民陪審員王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申梓諾
判決日期
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