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立臣與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05民初6781號
判決日期:2020-10-22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立臣訴被告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強公司”)、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強公司”),第三人廣州華工大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獨任審判員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光、廖維其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偉強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越強公司及第三人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期限屆滿,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掛靠第三人,并以第三人名義與被告越強公司簽訂了《建設勘察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擔位于廣州市海珠區寶崗馬涌直街82號的怡雅苑三期T5棟商住樓超前鉆勘察任務,由被告越強公司支付工程費用。簽訂合同后,原告進行實際施工,并依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工程超前鉆工程款為62837.6元,被告越強公司僅向原告實際支付了工程款20000元,余下工程款42837.6元被告越強公司尚未支付。涉案工程被告偉強公司已經投入使用多年,原告多次向被告越強公司及被告偉強公司追討工程款,但兩被告至今未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合同義務,并經被告驗收投入使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釋,被告越強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越強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依法應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偉強公司作為該項目的發包方應對被告越強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越強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837.6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7805.55元(按照銀行同期的貸款利率,直至被告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2、被告偉強公司對被告越強公司的上述債務對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越強公司、被告偉強公司承擔。
兩被告沒有提出答辯意見和舉證。
經審理查明:2004年10月,第三人(承包方、乙方)與被告越強公司(委托方、甲方)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約定:工程施工地點:海珠區寶崗怡雅苑三期T5棟,甲方委托乙方就上述工程施工勘察,工程有效期以甲方下達的開工通知書為準;本工程勘察按國家規定的現行收費標準計取費用,本工程勘察費估算為62837.6元;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預付估算勘察費的30%作為定金,工程勘察驗收、交付成果后十五天內,結清全部費用;等。
2016年1月19日原告打印制作了一份《工程完工結算清單》,上面記載廣州市寶崗大道怡雅苑三期T5棟商住樓超前鉆結算金額62837.6元,已付工程款20000元,欠款金額42837.6元。2018年4月22日原告本人在上述結算清單的表格下方空白處手寫注明收工程款20000元,2019年1月31日被告偉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炳強簽名確認付款20000元,2019年7月1日被告偉強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炳強簽名確認付款20000元。
原告曾在2017年通過手機短信向被告偉強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炳強催收工程款,劉炳強回復信息表示自己正在追收借款,給點時間等。
原告提供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顯示,廣州市海珠區寶崗大道馬涌直街82號自編T5棟商業、住宅樓的建設單位為本案被告偉強房產地公司。根據國家工商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被告越強建筑公司的股東包括被告偉強房產地公司以及案外人廣州市實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劉鎮圩、李煥金。
原告還提供了第三人蓋章的《工程完工結算通知單》,記載委托單位為越強公司,涉案工程的計算價格為62837.6元。
訴訟中,原告表示劉炳強與劉鎮圩之間是父子關系,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沒有書面掛靠協議,原告個人并無相關施工資質,本案工程款劉炳強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現金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馬立臣清付工程款4283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從2019年2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其中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馬立臣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66元,由被告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應負擔的受理費1066元直接繳納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施海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敬釗
判決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