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立臣與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05民初2072號
判決日期:2020-10-22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立臣訴被告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強建筑公司)、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強房地產公司)及第三人廣東省煤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省煤炭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獨任審判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立臣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光、廖維其以及第三人廣東省煤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蓮娣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越強建筑公司、偉強房地產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馬立臣訴稱,原告掛靠第三人與被告越強建筑公司簽訂《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擔位于海珠區××××棟商住樓基坑支護的施工,被告越強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承包款。合同簽訂后原告進行了實際施工,依約履行了全部的合同義務,基坑支護工程實際工程款為45055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57430.94元,余款193121.06元沒有支付給原告。涉案工程已經交付使用多年,原告多次向兩被告追討工程款,至今未果。被告偉強房地產公司是該項目的發包方,應對被告越強建筑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現起訴要求,1.被告越強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121.06元及利息,利息從2016年1月19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偉強房地產公司對越強建筑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負擔。
被告越強建筑公司沒有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偉強房地產公司沒有提出答辯意見。
第三人廣東省煤炭公司述稱,第三人因資不抵債已經進入司法破產程序,指定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作為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在清算過程中至今未接收與本案有關的資料,對原告陳述和主張的事實均不了解。如果本案施工情況屬實,則相關的工程款應支付給施工方。第三人與原告的關系從原告的證據中沒有體現。
經審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被告越強建筑公司(發包方,甲方)與第三人廣東省煤炭公司(承包方,乙方)共同簽訂了《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怡雅苑三期T5棟商住樓,工程地點馬涌直街82號內,承包范圍東、南、北面地下室外側部分邊坡支護,自帶全部施工設備用具;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的單價包干即深層攪拌樁40元/m,鋼管樁200元/m,壓力灌漿止水160元/m,壓力灌漿水泥用量大于150kg/m,壓力灌漿水泥用量增加部分每噸按480元,噴錨(錨管加掛網噴射砼10cm)400元/平方米;工程造價約35萬元,結算時以實際工程量為準;工程款支付方式,乙方進場后第三天甲方支付10萬元,工程完工后無任何質量、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10天內付清給乙方,等。該合同落款加蓋了第三人公章并由原告本人作為乙方代表簽名。
2004年8月至12月期間原告帶班組進場施工完成了怡雅苑三期T5棟商住樓的基坑支護工作。訴訟中原告提交一份“馬立臣付款、欠款匯總表”,上面記載,怡雅苑三期T5棟基坑支護工程總結算款450552元,已付工程款257430.94元,欠款193121元,班組長姓名馬立臣,等。2016年1月19日原告打印制作了一份《工程完工結算清單》,上面記載廣州市寶崗大道怡雅苑三期T5棟商住樓基坑支護結算金額450552元,已付工程款257430.94元,欠款金額193121.06元。2018年4月22日原告本人在上述結算清單的表格下方空白處手寫注明收工程款20000元,2019年1月31日被告偉強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炳強簽名確認付款20000元,2019年7月1日被告偉強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炳強簽名確認付款20000元。訴訟中原告表示結算清單上手寫確認的工程款60000元均作為(2020)粵0105民初2188號案件付款扣減。
原告曾在2017年通過手機短信向被告偉強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炳強催收工程款,劉炳強回復信息表示自己正在追收借款,給點時間等。
原告提供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顯示,廣州市海珠區寶崗大道馬涌直街82號自編T5棟商業、住宅樓的建設單位為本案被告偉強房地產公司。根據國家工商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被告越強建筑公司的股東包括被告偉強房地產公司以及案外人廣州市實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劉鎮圩、李煥金。另外劉炳強自稱與劉鎮圩之間是父子關系。
訴訟中原告自稱,原告是掛靠第三人的名義與被告越強建筑公司簽訂的工程合同,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掛靠協議,雙方口頭約定掛靠管理費為5%。
另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出具了(2018)粵01破9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第三人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且指定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馬立臣清付工程款193121.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從2019年2月1日起暫計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為4644元,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馬立臣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231元,由被告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市偉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市越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應負擔的受理費4231元直接繳納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許麗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程琛琦
判決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