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福、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08執異196號
判決日期:2020-10-21
法院: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文全福申請執行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裁判主文前簡稱四川中新強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8)川0108執119號,申請人文全福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追加第三人陳維彬、李澎、汪春文、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裁判主文前簡稱中新強公司)該案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文全福稱,申請人與四川中新強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已經本院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4068號調解結案。2018年10月22日,申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由于被執行人四川中新強公司股東李澎、汪春文退出,其在四川中新強公司中應當履行的出資義務未履行到位。申請人發現四川中新強公司已被多家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和列為失信人員名單中,而且出現明顯資不抵債的現象,故申請人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六條之規定,作為四川中新強公司的股東陳維彬和中新強公司的出資義務應當加速到期,而其曾經作為四川中新強公司的股東李澎、汪春文在未能完全認繳出資就退出該公司股東應當對其認繳出資承擔連帶責任。故,申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請求追加第三人陳維彬、李澎、汪春文、中新強公司為(2018)川0108執119號案件的被執行人。
經審查查明,文全福訴四川中新強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川0108民初4068號民事調解書,對雙方達成的以下調解協議予以確認:一、四川中新強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文全福支付80萬元。二、四川中新強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文全福支付100萬元。三、若四川中新強公司逾期支付或未支付上述所有款項,則以未支付的剩余款項金額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計算利息,從2017年5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因四川中新強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文全福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立案案號為(2018)川0108執119號。因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川0108執119號執行裁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人向本院申請追加第三人陳維彬、李澎、汪春文、中新強公司為被執行人。
為證明第三人作為出資人未實際繳納出資,申請人還向本院提交了四川中新強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股東會決定、股權轉讓協議等材料。根據前述材料可查明,四川中新強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成立,公司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126800萬元。公司設立時共有四名股東,其中中新強公司認繳出資64668萬元;陳維彬認繳出資36772萬元;汪春文認繳出資12680萬元;李澎認繳出資12680萬元。四股東認繳出資時間均為2021年7月1日前。2019年7月11日,李澎、汪春文分別與中新強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李澎和汪春文將其持有的對四川中新強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中新強公司。同日,四川中新強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前述股權轉讓行為,轉讓后,中新強公司認繳出資為90028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71%。陳維彬認繳出資36772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9%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文全福的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合議庭
審判長李任舟
人民陪審員沈思憶
人民陪審員譚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易曉蘭
判決日期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