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舉、周顯芬等與貴陽市南明區保安服務中心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102民初4699號
判決日期:2020-10-21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成舉、周顯芬、周余、周梅、周紅艷與被告貴陽市南明區保安服務中心勞動關系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余及委托代理人徐開國、被告貴陽市南明區保安服務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春玉、趙建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成舉、周顯芬、周余、周梅、周紅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家屬王忠英與被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及理由:王忠英為原告王成舉、周顯芬夫婦之女,為原告周余、周梅、周紅艷之母,王忠英早年喪夫后未再婚。原告親屬王忠英自2018年4月起在被告處從事保安工作。2019年4月28日在南明區值班過程中,遭受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顱腦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于2019年5月25日死亡。原告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部門要求確認王忠英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申請仲裁,貴陽市仲裁委認為王忠英已死亡原告主體資格不合法不予受理。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求。
被告貴陽市南明區保安服務中心辯稱,對與王忠英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期間無異議,王忠英于2018年4月到公司上班,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對原告周顯芬的原告資格有異議,周顯芬與王忠英只相差6歲,周顯芬主體不適格。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王忠英的親屬。王忠英于2018年4月11日進入被告處從事保安工作,雙方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分別為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9年4月26日12時50分許,案外人張以兵駕駛貴A×××××號新能源/電-輕型廂式貨車行至貴陽市南明區富源南路富源天地步行街路段人行道上停車時,因操作不當與王忠英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忠英受傷,王忠英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后王忠英進入貴陽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重型顱腦損傷;2、吸入性肺炎。2019年5月25日,王忠英因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征、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貴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貴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筑勞人仲不字[2020]第10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對原告的申請不予受理。原告遂訴至本院,提出如前訴請
判決結果
王忠英與被告貴陽市南明區保安服務中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歐陽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黃鵬菲
書記員秦光瑩
判決日期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