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與趙秀民、河北政安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04民初4978號
判決日期:2020-10-21
法院: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明通信)與被告河北政安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安租賃)、被告趙秀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曉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桂山,被告河北政安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秀民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按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14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8日9時許,被告趙秀民駕駛冀AP76M8號小轎車行駛至石家莊市后,追尾同向正常行駛的劉明杰所駕駛的冀A1W2H9號小轎車。被告趙秀民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趙秀民所駕駛的肇事車輛所有人為被告河北政安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該事故造成我公司車輛維修產(chǎn)生維修費16000元;被告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了我們2000元。剩余14000元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河北政安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辯稱,被告趙秀民所駕駛的肇事車輛雖登記在我公司名下,但該車輛已經(jīng)出售給被告趙秀民,只是未過戶。該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我公司認可,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趙秀民承擔。應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秀民未進行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9年8月18日9時許,被告趙秀民駕駛登記在被告政安租賃公司名下的冀AP76M8號小轎車,行駛至本市建設大街民心河附近時,追尾同向行駛的案外人劉明杰所駕駛的登記在原告三明通信公司名下的冀A1W2H9號小轎車,造成車輛受損。該事故經(jīng)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橋西交警大隊勘驗,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了第1301084201900041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趙秀民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以上事實,原、被告均認可。
被告趙秀民所駕駛的肇事車輛由被告政安租賃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被告政安租賃公司主張肇事車輛已出售給被告趙秀民,提交了簽有被告趙秀民名字的證明及案外人趙小燕轉(zhuǎn)賬記錄,經(jīng)質(zhì)證,原告不認可。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產(chǎn)生維修費16000元,被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直接賠償了原告維修費2000元。對此事實,原告提交了維修發(fā)票、維修清單、付款憑證可證實,經(jīng)質(zhì)證,被告認為自己不是事故當事人,不清楚不認可
判決結果
被告河北政安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河北三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14000元。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75元,由被告河北政安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150元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趙曉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常歡歡
判決日期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