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成翠與安徽明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202民初6996號
判決日期:2020-10-21
法院:上訴費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雍成翠訴被告安徽明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德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雍成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宜杰、被告明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清波、汪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雍成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明德公司賠償雍成翠各項損失62377.18元(12000+25300+25077.18)。事實和理由:雍成翠系蕪湖市鏡湖區長江灣一號5棟2單元101室小區業主,明德公司系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2018年8月3日,雍成翠所有的房屋內發生下水道污水回流溢出,地面被臟水浸泡,造成墻面受潮霉變,家具、電器腐蝕毀損,地磚縫隙和毛細孔被滲透,全屋異味難以根除。經明德公司排查,系化糞池水位上漲倒灌所致。該起事故造成雍成翠各項損失共計118409元,明德公司拒絕賠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決。
明德公司辯稱,一、被答辯人稱其房屋發生污水溢出是答辯人原因造成不屬實。首先,2018年7月正值夏季,蕪湖也連續遭遇了臺風暴風天氣,瞬間的雨水超過歷史的記錄。大量的雨水進入了化糞池導致水位上升,而非是物業公司清掏不及時及下水的設計問題所致。其次,被答辯人所在的五棟一層總共是五戶都是同一個化糞池,唯獨被答辯人室內污水倒溢。這就說明污水倒灌與房屋的下水設計施工存在關聯性,而與化糞池無關。再者,被答辯人房屋長達一個月無人,發生污水溢出也是因為被答辯人長期不在家,未能及時發現所致。最后、溢水發生在室內,明德公司無法發現并采取措施。因此答辯人主張明德公司未盡管理義務無事實依據。二、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未及時管理房屋,加重損害結果,其自身負有主要責任。三、答辯人只是一個物業管理單位,并非物業附屬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也不負責業主的室內檢查,因此不能將災害天氣和下水設計問題導致的損害歸咎于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雍成翠應當向小區的建設單位主張權利。綜上,請求法庭依法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雍成翠系蕪湖市鏡湖區長江灣一號5棟2單元101室小區業主,明德公司系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2018年8月3日,雍成翠全家外出三周后返家,發現室內被嚴重的贓物覆蓋,經明德公司物業工程部檢查確認并出具書面證明:1、家里全地面區域被異物覆蓋,且通過異味及成分由物業人員確認為樓層下化糞池排泄物;2、經物業工程部門確認為化糞池內部受水位上漲超家里下水管道安全警戒位置,因此水位受壓倒灌至業主廚房下水管道溢出;3、經物業管理部門應急處理并為證,家里全部家具、家用儀器、觸底面電器設備等均被異物浸泡,底部嚴重侵蝕,腐蝕變質;4、經污水浸泡,室內墻體全部受潮、發霉變質,出現異味及腐蝕;5、經物業應急處理,雍成翠家全部人員臨時在酒店入住,費用自理。該書面材料附房屋現場照片若干,照片顯示有桌椅、地墊、床、床頭柜、跑步機、落地扇、柜子若干、沙發、冰箱等物。其后,雍成翠租房半年,租金合計12000元。審理中,經雍成翠申請,本院先后委托安徽大正司法鑒定所、蕪湖恒盛資產評估事務所、安徽新蕪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修復方案及修復工程造價進行評估。安徽大正司法鑒定所大正司鑒所【2019】建鑒字第012號鑒定意見書給出如下維修方案:本案主要為長江灣一號5棟2單元101室下水管堵塞和污水漫至室內導致室內裝修受損,經檢查室內涂料(局部有墻紙)、墻面根部均已受潮受損,應將受損墻面涂料(墻紙)全部鏟除重做;室內木質門套、木隔斷和木質櫥柜家具等均存在受潮發霉或開裂的情況,應進行換新。安徽新蕪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皖新蕪鑒字2018〔001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依據維修方案,評估訟爭房屋修復工程造價為25077.18元。蕪湖恒盛資產評估事務所蕪恒評報字(2019)第033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認為:鏡湖區長江灣小區1-5棟2單元101室下水管返水,造成室內資產(廚房:燃氣灶、消毒柜、餐桌、日常餐具用品;餐廳:餐桌、椅、美菱冰箱、格力落地風扇;客廳:布藝沙發、沙發套、成平木質衣架、電視柜、茶幾、跑步機、窗簾、入門地毯;主臥室:純實木床、雙床頭柜、實木大衣柜、實木電視柜、衣物用品、窗簾;次臥室:實木床、雙床頭柜、床下存放地毯、衣物用品;衛生間:日常衛生用品)損失在2018年8月的評估價值為25300元。雍成翠共計支付鑒定費14000元。明德公司在對安徽大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質證認為,該意見書已載明案涉房屋返水是因為室內下水管堵塞,故侵權主體并非物業公司;對蕪湖恒盛資產評估事務所蕪恒評報字(2019)第033號資產評估報告書不予認可。與維修造價評估不同,該評估是依據雍成翠女兒介紹,即雍成翠單方陳述進行的評估,真實性存疑,不應采信。
另查明,經網絡查詢,2018年7月12日至8月2日,期間共計晴或多云天氣15天,其中7月21日晴轉雷陣雨天氣,7月22日小雨天氣,7月24日小雨轉多云天氣,7月26日雷陣雨轉多云天氣,7月27日小雨轉多云天氣,7月28日雷陣雨轉多云天氣,8月2日雷陣雨天氣
判決結果
安徽明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雍成翠財產損失62377.18元、鑒定費14000元,合計76377.1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34元,由雍成翠承擔631元,安徽明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7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曹麗明
判決日期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