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朱培軍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82執2028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0-20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浦公司)與朱培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2019)蘇0282民初13833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書確定,一、朱培軍結欠黃浦公司貨款2842344.95元,該款朱培軍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黃浦公司42344.95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1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朱培軍有任一期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則需承擔剩余欠款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黃浦公司可就未支付的款項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請執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費14770元,由朱培軍負擔。該款已由黃浦公司墊付,朱培軍于2020年1月31日前直接支付黃浦公司。因朱培軍未履行上述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黃浦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通過無錫法院統一送達平臺向被執行人朱培軍電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傳票、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并如實申報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朱培軍未實際履行,也未向本院申報財產情況。
2、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同年7月2日、同年8月14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朱培軍名下的銀行存款、人行、保險、證券、不動產、車輛、工商登記等財產信息,查明朱培軍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3、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至宜興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朱培軍名下的不動產信息,查明朱培軍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4、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至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宜興市分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朱培軍的住房公積金情況,查明朱培軍名下無住房公積金。
5、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對被執行人朱培軍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至朱培軍住所地進行調查,未發現其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未發現其行蹤。
7、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約談申請執行人,向其書面告知了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恢復執行。
本案標的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蘇0282民初13833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邢旭東
審判員徐靜
審判員魏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楊建華
判決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