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圖科技有限公司與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10民初3199號
判決日期:2020-10-2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知圖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湯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32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案相關情況
一、作品:編號為IMG_20160605_140532、9J8A9411-1、9J8A9323、hlnn_017、9J8A9602、hlnn_011、hlnn_012、hlnn_015、hlnn_003、hlnn_013、IMG_20160605_161410攝影圖片共十一張。
二、原告的權利來源:涉案攝影圖片系小野杰西(廈門)服飾有限公司委托攝影師丁國良于2016年拍攝,并由小野杰西(廈門)服飾有限公司擁有全部著作權,該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簽署授權委托書,將上述圖片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本案原告,特別授權針對授權簽署之前已發生并持續至簽署之后的或簽署之后開始發生的侵犯授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以被授權人的名義采取法律措施維權并有權獲得賠償;授權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三、原告主張保護的著作權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被告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原告提交的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顯示,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對被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使用原告享有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攝影作品進行取證,被告于2016年9月6日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新老人(微信號:×××)發布一篇標題為“73歲中國老奶奶穿旗袍、走西藏,美麗的人生從來與年齡無關!”的文章,文章使用了原告享有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涉案攝影作品共計十一張,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使用原告享有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攝影作品,已構成侵權。
五、被控侵權作品與原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經比對兩者作品相一致。
六、被告有無合理使用涉案作品的理由:無。
七、原告主張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有無具體證據證實:無直接證據。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被告已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刪除了涉案圖片。
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市知圖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500元;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知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旭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黃麗妙
判決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