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萬達信汽車維修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與鄭金鎖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05民初369號
判決日期:2020-10-20
法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內蒙古萬達信汽車維修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達信公司)與被告鄭金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達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忠、被告鄭金鎖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萬信達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鄭金鎖償還萬達信公司借款本金2萬元,并支付以2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鄭金鎖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2日,鄭金鎖向萬達信公司借款2萬元,并向萬達信公司出具借款單一張。雙方并未約定借款利息及還款日期。萬達信公司向鄭金鎖出借款項后,鄭金鎖至今未還,嚴重損害了萬達信公司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鄭金鎖辯稱:打過條子,但是他買過我的手鐲沒給錢,欠我羊肉牛肉錢;我承認借款2萬元,是現金支付的。借款在9月底還。
萬達信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2日,鄭金鎖向萬達信公司借款2萬元,并向其出具《借款單》,載明:借款數額:現金貳萬元整;借款人:鄭金鎖。鄭金鎖在借款單下方借款人處簽名
判決結果
一、鄭金鎖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內蒙古萬達信汽車維修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萬元;
二、鄭金鎖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內蒙古萬達信汽車維修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萬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
案件受理費150元(原告已預交),由鄭金鎖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薛慧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鄭彩霞
判決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