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管理局與山東興潤園林生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02民初1774號
判決日期:2020-10-20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服務中心與被告山東興潤園林生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潤園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服務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滕少艷、高國梁、被告興潤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旱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服務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管理局(以下簡稱歷下區園林局)與被告興潤園林公司簽訂的資金編號為*****的《政府采購合同》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于2016年3月4日終止履行;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興潤園林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25日,歷下區園林局與被告興潤園林公司簽訂了資金編號為*****的《政府采購合同》一份,約定被告興潤園林公司為歷下區園林局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的中標供應商,工程內容主要包括千佛山辦事處屋頂綠化、菜市新村居委會屋頂綠化、中心醫院門診樓屋頂綠化、中心醫院綜合病房樓屋頂綠化、中心醫院西區病房樓屋頂綠化、和平路武裝部屋頂綠化、浦發銀行屋頂綠化及龍洞辦事處垂直綠化、甸柳辦事處垂直綠化、千佛山辦事處垂直綠化、燕山辦事處垂直綠化,合同總金額為1755861.67元,工期為40個日歷日,同時約定工程質量保修養護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1年,綠化項目養護等級:一級。2015年12月24日,歷下區園林局向被告興潤園林公司支付30%預付款526758.50元。2016年3月4日下午4:20左右,被告興潤園林公司在浦發大廈進行屋頂綠化施工時,9樓樓頂發生坍塌事故,事故導致9名正在進行屋頂綠化施工的工人隨9樓樓頂墜至8樓樓面,人員出現不同程度的受傷,8樓樓面部分受損,大廈周圍部分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涉案工程全面停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相關部門配合進行了善后處理。涉案工程的善后處理方案是:涉案工程尚未施工的,終止施工;已經施工的,全部拆除。2017年1月3日,涉案工程全部拆除、處理完畢。同日,歷下區園林局因重大誤解給被告興潤園林公司錯誤出具了竣工驗收證書,并錯誤載明:“對工程的質量評定:1、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合同,整個工程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組織施工。2、工程質量:合格”。因涉案工程終止施工后,原有施工部分已全部拆除,根本不存在可以交付驗收合格的工程,故該竣工驗收證書應當予以更正,雙方應當進行的是終止結算,而非竣工結算。2017年6月22日,歷下區園林局委托山東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已施工部分工程造價及拆除部分造價進行了審核,審核結果為: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1498609.15元,其中第八條“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載明:“1、施工單位水電費未扣除”,該部分水電費用應當從結算造價中扣除。該《結算審核報告》中的竣工驗收證書系歷下區園林局因重大誤解出具,應予更正。歷下區園林局認為,雙方簽訂的資金編號為*****的《政府采購合同》合法有效,歷下區園林局亦按約支付了工程預付款,但是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涉案屋頂綠化工程如繼續施工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故雙方終止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并由被告興潤園林公司對于已經施工的工程進行了拆除清理。被告興潤園林公司清理完畢后,歷下區園林局應當按照涉案《政府采購合同》及招投標文件的報價對被告興潤園林公司實際發生的已施工量進行終止結算,并按照被告興潤園林公司進行拆除施工時報審的拆除報價及拆除工程量進行終止拆除結算,歷下區園林局基于重大誤解給被告興潤園林公司出具的《竣工驗收證書》應當予以更正。為維護歷下區園林局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興潤園林公司辯稱,2016年初浦發銀行樓頂發生坍塌事件,經濟南市安監局認定歷下區園林局和設計單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涉案建設工程已全部施工完畢并經歷下區園林局驗收合格。2017年,歷下區園林局向被告興潤園林公司送達了竣工驗收證書,并委托山東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審計,審計結果為1498609.15元人民幣,歷下區園林局主張的重大誤解沒有事實依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重大誤解撤銷權的行使除斥期間為3個月,歷下區園林局已過除斥期間,無權向法院申請撤銷。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1月27日,歷下區園林局(甲方,后名稱變更為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服務中心)與山東興潤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乙方,后名稱變更為山東興潤園林生態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資金編號為*****的《政府采購合同》一份,約定:乙方中標甲方歷下區園林局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工程項目,主要包括千佛山辦事處屋頂綠化、菜市新村居委會屋頂綠化、中心醫院門診樓屋頂綠化、中心醫院綜合病房樓屋頂綠化、中心醫院西區病房樓屋頂綠化、和平路武裝部屋頂綠化、浦發銀行屋頂綠化及龍洞辦事處垂直綠化、甸柳辦事處垂直綠化、千佛山辦事處垂直綠化、燕山辦事處垂直綠化,合同總金額1755861.67元。簽訂合同后,歷下區園林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告興潤園林公司支付工程預付款526758.5元。
2016年3月4日下午4:20,被告興潤園林公司在位于濟南市歷下區黑虎泉西路139號的浦發大廈屋頂進行綠化施工時發生坍塌事故,導致坍塌的直接原因是屋面超載,間接原因是歷下區園林局未盡到相應的法定職責、設計單位在設計時未進行建筑物的結構及荷載安全性計算導致設計存在缺陷。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稱事故發生后,未開始施工的龍洞辦事處垂直綠化、甸柳辦事處垂直綠化、千佛山辦事處垂直綠化、燕山辦事處垂直綠化工程未再進行施工,已施工完畢的工程進行了拆除,拆除工程系由被告興潤園林公司進行施工。
2017年1月3日,歷下區園林局出具《竣工驗收證書》一份,載明:工程名稱為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管理局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施工單位為興潤園林公司,施工決算為1545711.3元,驗收范圍及數量為歷下區園林局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A包),工程施工范圍:濟南市中心醫院門診樓、綜合病房樓、西區病房樓、和平路武裝部、千佛山街道辦事處、菜市新村街道辦事處、浦發屋面屋頂綠化工程,對工程的質量評定為:1、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合同,整個工程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組織施工;2、工程質量:合格。原告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服務中心主張因事故發生后,被告興潤園林公司終止了綠化工程的施工,并對已經施工的工程進行了拆除清理,原有施工部分已全部拆除,根本不存在可以交付驗收合格的工程,雙方應當進行的是終止結算,而非竣工結算,故要求法院確認資金編號為*****的《政府采購合同》已于2016年3月4日終止履行。
另查明,2019年3月23日,歷下區園林局的名稱變更為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服務中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濟南市歷下區園林綠化服務中心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曉博
人民陪審員官秀英
人民陪審員張世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文旭
判決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