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興地礦業權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與湖南省金沐實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湘0103民初4152號
判決日期:2017-06-14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興地礦業權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地公司)訴被告湖南省金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龍輝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李春和、郭瑞懷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興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琴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金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興地公司的訴訟請求:1、判令由被告金沐公司向原告興地公司支付評估服務費13.4萬元;2、判令由被告金沐公司以13.4萬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原告興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簽定一份《采礦權(開采權)評估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被告擁有的緬甸莫契錫鎢礦開采權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為:1、評估價值小于7億元或7億元到7.99億元區間時評估服務費共計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礦業權評估價值在8.00億元基礎上每遞增0.10億元,增加評估服務費一千元整。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4年8月10日向被告出具了評估報告,完成了委托合同的規定義務。但被告僅按合同的約定,在簽訂合同時向原告支付了10萬元評估費后,后續的13.4萬元評估費至今未付。
被告金沐公司未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簽定一份《采礦權(開采權)評估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對緬甸莫契錫鎢礦開采權進行評估,評估服務費依據礦業權評估價值確定,1、評估價值小于7.00億元或7億元到7.99億元區間時評估服務費共計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礦業權評估價值在8.00億元基礎上每遞增0.10億元,增加評估服務費一千元整;自合同簽字生效后,被告即需向原告支付評估服務費用人民幣100000元,原告向被告提交評估報告后七日內,被告應一次性將余款支付給原告;被告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付款時,每日按應付金額的3%比例向原告支付逾期違約金,且原告提交評估報告的時間順延。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4年8月10日出具了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為緬甸莫契錫鎢礦采礦權評估價值為人民幣114367.84萬元。原告稱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向原告支付了10萬元評估費后,后續的13.4萬元評估費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評估委托合同、采礦權評估報告、發票、郵寄回證、當事人的陳述,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湖南省金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湖南興地礦業權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評估服務費13.4萬元以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3.4萬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14年9月25日起支付至付清款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湖南興地礦業權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980元,由被告湖南省金沐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龍輝
人民陪審員李春和
人民陪審員郭瑞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劉芬芳
判決日期
2017-06-14